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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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doc

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市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有效地保护市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全市品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青岛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著名商标(以下简称市著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根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青岛市域内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负责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分市局或区市工商局)协助市工商局做好推荐认定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市著名商标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著名商标的认定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市著名商标认定实行个案认定与适时批量认定相结合的办法。   第六条 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商标所有人为在本市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 申请认定的商标使用期限一般满三年,其中提出申请时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时间至少两年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 商标申请人重视广告宣传,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信誉度和和良好声誉; (四) 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质量稳定、可靠,售后服务优良; (五) 商标所指定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且具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六)商标申请人须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近三年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企业信用良好; (七)商标申请人要求法律诉求,其中注册商标被侵权假冒严重,须重点保护的,予以优先认定; (八) 商标所有人、使用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制度。 第七条 商标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可以向所在区(市)工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认定青岛市著名商标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的复印件; (三) 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四) 商标使用、管理、保护情况; ?(五) 注册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 (六) 该商标或者该商标所指商品近三年的广告发布情况; ?(七) 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该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指标以及同行业排序情况; (八) 有关部门出具的该商标所指商品的质量情况; ?(九) 该商标所指定的商品的经营情况及销售区域; (十)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分(市)局应当对受理的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向市工商局出具推荐报告,坚持成熟一个,推荐一个,随时上报市工商局。 第十条 市工商局商标管理部门收到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三十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核审,并确定是否受理。确定予以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分(市)局;确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分(市)局,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一条?市工商局商标管理部门对确定受理的申报材料,应当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部门意见,提出初步核审意见。 第十二条?市工商局成立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评审委员会,依据《青岛市工商局行政认定(评比)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对青岛市著名商标初审名单进行评议审查,确定拟认定名单。 第十三条?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评审委员会将拟认定名单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初审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依据有关反馈意见对公示名单进行筛选,并将结果报局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四条 市工商局局长办公会对市著名商标认定名单研究通过后,由市工商局颁发青岛市著名商标证书、标志牌匾,并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未予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市著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限届满,需进行续展的市著名商标企业,应向所在区(市)工商局报送续展申请材料,区(市)工商局初审后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将申报材料及推荐报告上报市工商局。市工商局经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予以确认并公告。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六条 被认定为市著名商标的,市工商局和市消费者协会依照有关程序,优先认定其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免检企业”和“消费者满意单位”。 第十七条 市工商局和市商标品牌协会定期印发《青岛市著名商标保护名录》,协调有关部门主动强化著名商标的重点保护工作,并及时将新认定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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