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论文资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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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2-10 2:44:59 阅读:68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李志鹏 目前,执行难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三角债”现象泛滥,使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长期得不到执行,极大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当事人的上访和诉讼资源的浪费,为有效解决矛盾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化解执行难,依据现有相关法律规定,我院通过加大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取得了较好的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在执行中又出现了不少程序与实体上的问题,使得执行工作再度陷入僵局。如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程序的启动、如何认定到期债权、异议的处理等。现就此类案件的执行,结合相关法律,略谈一些个人看法: 一、如何启动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程序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从该条可以看出,启动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程序,必须有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但人民法院发现有可以代位执行的对象,也可以向申请执行人提供并加以指导。人民法院对申请书本身不进行审查,只要写明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或履行不能的事实及第三人的基本自然情况,并提供相关借据、欠条、生效法律文书等,有效证明其享有到期债权的证据材料即可。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还应当制作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直接送达给第三人。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让第三人拿到这个通知,以便于提出异议。 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必须是到期的、合法的、有效的可执行债权。 1、这里指的债权,必须是已经到期债权,即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有法定期限的以法定期限为准,有约定期限的以约定期限为准,既无法定期限又无约定期限的,原则上被执行人随时可以要求第三人清偿,与之相应,申请人可随时申请代位执行。 2、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合法。违法所得、犯罪所得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作为债权债务关系加以保护,否则,将严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必须是有效债权。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或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之间的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后,超过执行时效等。都不能作为第三人到期债权来执行。 4、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必须是可执行的债权。履行标的必须是金钱、有价证券等,物权和人身权利不能成为代为执行的标的 本文来自: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网 详细出处参考:/onews.asp?id=111Page=1 在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2-10 2:44:59 阅读:69次 三、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执行规定》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这一规定中的“不审查制度”又给了某些第三人可趁之机,动不动就利用“异议”来规避执行。执行实践中,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时,案外第三人很少有不提出异议的,或者说几乎没有。由于第三人有无限的异议权,他们一纸异议书就能将法院的强制执行挡在门外,执行中断。目前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可分为两类。一类为自然到期债权(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到期债权)的执行;一类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到期债权的执行。因此,不同案件情况,我们应当分别对待。 1、关于对自然到期债权的执行。⑴如果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就意味着执行程序的终结。因而,第三人提出异议的内容必须是实体上的拒绝,即表明自己不能按履行通知满足债权人的请求。一般而言,这种异议是指第三人认为债务不存在或对债务数额多少的异议。债务不存在,包括债务自始就根本没有发生过,或随发生过但已清偿、抵消、免除等原因而消灭;对债务数额的异议是指,债务的实际数额与通知履行的数额不一致。⑵依《执行规定》第64条第一款规定,不属异议的情况包括两种:一是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也就是说第三人承认所欠被执行人的款项,但提出自己没有履行能力,还不起钱。这不属于规定的异议。二是提出自己与申请人无直接法律关系,这种情况是由于第三人不懂或无视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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