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调解的法治路径.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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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司法高层论坛论文汇编 现代调解的法治路径 王松敏‘ 调解的历史发展及启示 中国自古就有“和合、“无讼的文化传统。调解制度在中国源 远流长。据史料记载,周代的地方官吏中就有“调人之设,其职能 是“司万民之难而谐合之。”春秋时期的孔子提倡调解息讼,他憧憬 着“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的社会。除了“调人之调和类 似孔子作司寇时的调解均属古代的官府调解之外,还有官批调解,民 间调解。调解范围较广,贯穿着以“礼为核心的道德教化原则,不 追求明断是非,不注重程序,只要达到息讼就可。调解的目的主要是 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和社会伦理关系,进而巩固封建的皇权统治。 当今,大陆法院调解制度发端于上个世纪四十年代。“马锡五审 判方式就是当时的典型代表1。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是:法官调查 案件事实,听取人们关于审判的意见,主要采取调解手段,在田间地头 开庭等2。马锡五的审判方式体现出求真、求实的品格,亲民、便民 的作风,积极主动解决纠纷,弥补法律不足,程序简便等。1949年 以后,马锡五审判方式得到进一步的推行,不同时期形成了以“调解为 ‘王松敏:中国法官协会会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1“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产生和发挥作用有着特定的条件:(1)当时的陕甘宁边区经济极为落后,社会分 工甚至没有展开,现代工业基本为零,手工业比例极低,资料显示当时延安工商业者128户496人,是一 个自然环境恶劣,文盲程度高、交通极端落后地区。(2)当时的纠纷并不太多。远不及城市纠纷发生的频 率,司法和司法人员从来都不是边区人们关注的焦点.(3)马锡五具有行政兼理司法的身份,使他能够调 动一切可资运用的行政资源,保证有效解决问题.与现代行政权、司法权分设有很大的不同。(4)纠纷更 多地发生在熟人社会。(5)边区制定法极少,社会中的很多基本关系未纳入法律调整体系,使得个人魅力 或习惯大有用武之地。 2 1945年1月的《解放日报》将其概括为八个方面:走出窑洞,到出事地点解决纠纷;深入群众,多方调 查研究;坚持原则,掌握政策法令;请有威信的群众做说服解释工作;分析当事人心理,征询意见;邀请 有关人到场评理,共同断案;审案不拘时间地点,不影响群众生产;态度恳切,使双方乐于接受判决.主 要有四个特点:(1)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I:1供;(2)认真贯彻群众路线, 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依靠群众解决问题;【3)坚持原则,严格依照政策法令办事;(4)实行简易便民 的诉讼手续. 276 现代司法制度下调解之应用 主”、“着重调解、“自愿合法调解”的民事审判模式。190年代以后, 以审判程序规范化为重点的改革弱化了调解。由于轻视法院调解的弊 端很快显现,2002年以来重兴与再构法院调解的热潮再度兴起。近 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确立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 案结事了,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从其他国家调解制 度的实践看,很少有与中国这种同诉讼制度融为一体的调解制度,但 7世纪初至19世纪下半叶) 却有类似制度。比如,日本从德川时期(1 就有民事调停制度,德国1924年曾经规定但又于1950年取消、于 2000年之后再度复兴的起诉前调解制度,法国1996年在其民事诉讼 法中增设了关于调解的规定,美国的法院附设调解制度,加拿大作为 诉讼前置程序的调解制度等,都各有特色,与中国大陆的调解制度有 很大的不同。同时,上述国家中除加拿大外,都建立了诉讼上和解制 度2。最初的和解制度没有或者很少有法官从中主持、说和。但从近 年的司法改革来看,和解也出现了法官参与的成分,法官在当事人纠 纷解决中不再消极,一是在诉讼程序中比较注重利用当事人之间的合 意,达成新的协议解决纠纷,而不是在诉讼中排斥或者漠视当事人的 合意方式解决纠纷;二是法官积极参与当事人之间的和解,甚至提出 和解方案,与调解有了某种接近。也正是调解具有的优点,近年欧洲 国家选择了将调解作为与司法程序相对的制度,与调解有关的立法活 动也蓬勃开展。3 考察历史发展和有关国家的调解制度,可以得到如下启示:一是 当今调解蕴含的价值与法治并不相悖。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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