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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惩罚在社区娇正中的地位

《犯罪与改造研 完》2010年 第4期 论惩罚在社 区娇正申的地位 武玉红 刘 强 贵刊在2010年第2期发表的 社区矫正概念的反思与重构 (以下简称 《重构》)一文,将社区矫 正概念中包含的惩罚、矫正与服务的内容重构为 “社区矫正机关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及其他接受社区监 督的人员实施的矫正和提供的社会服务的总称。” 即通过反思和重构,将 “惩罚”的内容取消。 我们认为这种讨论是很有意义的。由于对社区矫正概念的重构涉及到方向性的问题,因此对 重《构 的部分观点也提出一点商榷意见 ,希望能通过讨论达成共识,在此基础上,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社区矫 正工作体制和机制。我们的基本观点是 :社区矫正是社区刑罚执行活动的总称;社区刑罚执行的本质属 性仍然是它的惩罚性;惩罚是社区矫正第一位的任务 ,惩罚力度的适量增加是扩大和推进社区矫正所必 须;惩罚与矫正 (改造)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 一 . 社区矫正是社区刑罚执行活动的总称 重构 一文提出了一个问题:社区矫正的本质界定为 “刑罚执行活动”,将存在一个悖论,即缓刑 的本质是量刑制度还是行刑制度?作者援引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屈学武教授的观点:缓刑不是刑罚的执 行,缓刑的本质是有条件的暂缓原判决的执行,就是说没有刑罚执行。并认为该观点代表了学界的普遍 认识:缓刑的本质应当是量刑制度而非刑罚执行制度。。 以上观点是否代表了学界的普遍认识 目前尚不能得到统计的数据 ,但确实有部分学者否认社区矫正 的刑罚执行或刑事执法的性质。例如有观点认为:社区矫正的性质并不是刑事执法活动 ,而是对罪犯的 管束保护和观察保护,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保安处分的性质。因为,刑罚执行是具有严厉的惩罚性活动, 社区矫正的真正价值却在于以教育和帮助为主要手段,来矫正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罪犯回归 社会,而不是惩罚犯罪。 鉴于缓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中所 占比例最大,如果缓刑的执行不属于 刑罚执行,那么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势必受到质疑。 我们认为: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但并不等于不执行刑罚。对我国刑罚的认识不能局限 在对五种主刑、三种附加刑的理解。缓刑是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替代,是刑罚具体运用的表现形式,因此 也应同属刑罚方法和措施的范畴。 对于刑罚方法和措施的理解我们认为有以下特征:一是由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二是这种刑 事判决或裁定对刑事犯罪人的权利有一定的限制和剥夺。缓刑符合以上特征,因此对缓刑的执行无疑是 刑罚执行。另外,刑法规定 :对缓刑可以减刑,也表明了缓刑是在刑罚执行中,如果缓刑不是刑罚执行 活动,那就没有减刑的必要了。由此类推 ,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均属于刑罚执行的范畴。如果说缓刑不 是刑罚执行,那么执法人员对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一定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岂不是违了法?对于缓刑是刑 罚执行的问题在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不存在任何争议。 ((重构》一文最后还是认同了缓刑既是量刑制度 ,又是刑罚执行制度。2009年 9月,最高人民法院、 ☆ 作者均 系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① 何显兵、王平 : 《社区矫正概念的反思与重构》,载 《犯罪与改造研究》2010年第2期,第27页。 ② 同上 ,第24页。 ⑥ 程应需:《社区矫正的概念及其性质新论》,载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 第36—40页。 33 社区艇 武玉红 刘 强,论惩罚在杠区矫正中的地位 \ - .__...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的 《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仍然 把社区矫正界定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表明了我国在国家层面对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性质的认可。但是, 如果我国学界仍然对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存在疑义,那么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研究和推动势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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