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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 抗辩权

* 3) 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后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拒绝履行部分债务。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须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债务,且在履行上有关联性或者形成对价关系; (2) 须其中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债务; (3) 须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 4)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根据合同约定向对方先履行债务之前或在履行过程中,如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明显减少或者履行债务的能力明显减弱,有可能难以履行给付义务时,有权要求对方提供必要的担保,若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供担保,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履行债务。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直接后果是中止履行即暂停履行合同债务。但不安抗辩权人也因此负有下列义务: (1) 及时通知。即不安抗辩权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告知中止履行的理由,以便对方提供适当的担保。 (2) 恢复履行。即不按抗辩权人应当在后履行一方提供适当的担保时及时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 (3) 不得任意解除合同。在中止履行后,对方当事人如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不安抗辩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范围   同时履行抗辩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等合同。   上述基于对待关系的双方债务,尚应包括原给付义务的延长或者变形,尤其是债务不履行的赔偿损失或让与请求权。例如,甲有A物与乙的B物互易,因甲的过失致A物灭失时,甲应负债务不履行的赔偿损失责任。于此场合,乙对甲的赔偿损失请求权与甲对乙给付B物的请求权,可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有适用余地。例如,甲、乙约定,甲向乙购买钢材,价款500万元,丙对乙有直接请求交付该钢材之权,若甲届期不支付货款,则乙可以拒绝丙的交付钢材的请求。   在债权让与的情况下,可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例如,甲将A车出卖给乙,价款75万元,而乙将其对甲请求交付A车并转移所有权的债权让与丙。在丙向甲请求履行时,甲可以乙未给付价款为由拒绝自己的履行。 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适用。例如,甲将A画卖给乙,价款30万元,由丙承担乙的债务,当甲向丙请求支付价款时,丙可以甲未对乙交画为由拒绝自己的履行。在可分之债中,各债务对各债权各自独立,从而其发生原因即使为一个合同,除非其一方的对待给付为不可分,也应各得就自己的部分独立为同时履行抗辩。 同时履行抗辩权也可以适用于连带之债。例如,甲乙向丙购买1000斤乌龙茶,价款10万元,约定甲乙和丙丁均应负连带责任。当甲向丙请求交付1000斤乌龙茶时,丙可主张甲应为支付全部价款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解除而产生的相互义务,若基于对价关系,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2001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千万元,第二期支付3千万元,第三期则在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时支付5千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千万元。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案例:同时履行抗辩权 「问题的提出」 本案涉及到同时行使履行抗辩权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 在本案中,从表面看,甲公司违背合同约定,未按期办理房地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已构成违约;而乙公司也违背了合同约定,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7日后,仍然没有付款,构成了履行迟延。但是,在考虑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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