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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第四章 欧盟法简介

欧盟法律的形成及其法律渊源 海南大学法学院 魏德才 一、欧洲联盟的形成 法国外交部长舒曼(Robert Schumann)和法国现代化和设备计划总专员莫内(J.Monnet)向国际社会公布了《舒曼计划》 得到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这6国,在1951年4月18日,在巴黎缔结了《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又称为《巴黎条约》。1952年8月成立了“欧洲煤钢共同体”(ECSC)。随后,初步建立了共同体的“高级机构”、“部长理事会”、“议会”、“法院”等超国家机构。 一、欧洲联盟的形成 1957年3月25日,上述6国在罗马正式鉴定了《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这两个条约又称《罗马条约》。根据条约,又创设了“欧洲经济特共同体”(EEC)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URATOM),其中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出于核心地位。 煤钢合作扩展到了其他经济领域的合作。 一、欧洲联盟的形成 1973年,英国、丹麦、爱尔兰、1981年,希腊,1986年葡萄牙和西班牙加入了欧洲经济共同体。 1992年2月7日,欧洲共同体12个国家,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Mssatriecht)共同签署了《欧洲联盟条约》(简称《马约》),于1993年11月1日生效。 1995年荷兰、奥地利和瑞典又加入欧洲联盟。 一、欧洲联盟的形成 1997年10月2日,《阿姆斯特丹条约》 2004年5月1日,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和马耳他等10个中东欧国家加入欧洲联盟。 这10个国家都是基督教(包括天主教和新教)国家,民主和人权状况也被认为基本达到了欧盟制定的标准。而未被接纳的保加利亚、罗马尼亚、阿尔巴尼亚、土耳其等国,其国内多数居民则信仰东正教或伊斯兰教,其民主和人权状况也常常遭到欧盟的批评。 尤其是1987年就提出入盟申请的土耳其,尽管其各项经济指标普遍好于上述10国,但仍被拒之门外。 一、欧洲联盟的形成 欧盟是在原来的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基础上建立的。长时期以来,三个共同体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但是它们建立了共同的议会、部长理事会、委员会和法院等机构。《欧洲联盟条约》修改了建立各共同体的条约。 二、欧洲联盟的组织机构 1.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l) 即首脑会议,负责制订一体化总的政治指导原则,决策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由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及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从1975年开始每半年举行一次正式会议,必要时可举行特别首脑会议。 2.欧洲联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即部长理事会,分为外长和专业部长理事会,拥有绝大部分决策和立法权。部长理事会之下,还有不同级别的协调机制。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轮任,任期半年。顺序基本按本国文字书写的国名字母排列。现任秘书长Javier Solana 3.欧洲议会 在成员国之间实现了直接普选,每届任期5年。具有立法权,有权审核预算草案、有权对委员会和理事会进行监督和质询,有权对委员会的行为投不信任票。 二、欧洲联盟的组织机构 4.欧盟委员会 执行机构。 5.欧洲法院 最高司法机关,包括欧洲法院和初审法院。享有广泛的司法权,可以直接受理所有涉及共同体利益的各种案件,有权应成员国的要求就有关的法律作出解释。 6.欧盟的其他组织机构 审计署、 欧洲中央银行 独立于欧洲联盟机构和合格成员国之外,主要任务是维护货币的稳定、统一管理欧元的汇率等。 三、欧洲联盟的法律渊源 1.欧洲联盟法律的概念 欧洲联盟法与欧共同体的个概念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2.欧洲联盟的法律渊源 (1)欧盟的基础法律 创建共和体的三个基本条约及后续条约:1965年《合并条约》、1970年4月和1975年7月《财政预算条约》、1975年5月《欧洲投资银行条约》、1976年《欧洲议会普选条约》、1985年《加入协定》、1987年《单一欧洲文件》 三、欧洲联盟的法律渊源 (2)欧洲联盟的派生法 条例、指令、决定(特指决定、其他决定、一般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建议和意见则具有指导性 条例:具有普遍意义,所有部分都有法律约束力 指令:对接受指令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成员国一般是通过某种方式将指令转化为国内法;在转化前成员国的法人和公民可以在其国内法院援引该指令进行诉讼。 决定:对接受决定者具有约束力 三、欧洲联盟的法律渊源 (3)由欧盟或其机构签订的内部的规范性文件或外部的条约与协定。 (4)欧洲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其判例 竞争法的若干规定、关税贸易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是通过欧洲法院的司法判例创制的。 四、欧洲联盟法律对其成员国的直接效力和优先效用 1.欧洲联盟法律对其成员国的直接适用 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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