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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EYANGZHENGBAO2016amp;middot;11.doc
★YUE YANG ZHENG BAO 2014·11★
岳
阳
政
报
2014年第8期
(总第92期)
(11月刊)
2014年11月30日编稿
主办及编辑: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单 位 地 址: 岳阳市金鹗路政府机关大院
电 话:(0730)8880229
邮 编:414000
目 录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岳政发〔201〕号岳政发〔201〕号岳政发〔201〕号岳政发〔201〕号岳政发〔201〕号岳政发〔201〕号岳政〔201〕号岳政〔201〕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岳政办发〔2014〕26号
YYCR—2014—0102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10月8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0日
岳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本户自用住房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土地。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交通运输、水务、林业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
★YUE YANG ZHENG BAO 2014·11★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建设文明生态集镇和文明生态村。
第六条 村民建房应与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相结合,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集中。从严控制村民单独选址建房。
第七条 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民个人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管理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为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的用地留足空间。规划部门在编制村镇建设规划时,应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第九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 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国家和省级生态公益林、河道堤防水利设施等管理范围内的土地。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公寓式住宅。
第十条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省下达的用地计划和增减挂钩情况制订本地区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分配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实行计划管理,不得超计划批地。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年度计划指标,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
第十一条 各地可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方式,推进“空心村”治理、旧宅基地及其它废弃建设用地复垦,周转出的指标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后,可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用于农民建房,不再占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占用耕地的,由县级政府统筹补充,实行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农民自行复垦或开发的零星分散耕地,经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农业部门确认,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后,可专项用于农民建房占补平衡。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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