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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损害赔偿调解
本章是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具体程序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当事人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可以依法通过以下途径解决:自行协商、向保险公司索赔、共同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以及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在查明交通肇事事实及原因、分清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确定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有关人员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公平协商,以解决赔偿争议的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属于行政调解。它是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根据法律的授权,以国家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道路交通事故相关的民事纠纷的活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是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当事人思想工作做得透,矛盾解决得彻底,解除了当事人的思想疙瘩,促进了当事人之间的团结。调解在转化矛盾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是在查明道路交通事故原因,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确定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进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熟悉道路交通事故案情,熟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易于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有助于提高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办案效率,有助于尽快解决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引起的民事纠纷和减少诉讼。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中,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意志占有重要的地位,是否达成协议以及达成什么样的协议,必须基于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自愿。调解协议必须由有关人员自愿履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权强制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具有行政调解权,不得作出强制性的处理决定。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不愿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解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损害赔偿争议,一般应当经过以下几个阶段:第一,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共同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前提条件;第二,调解进行;第三,调解结束。根据有关规定,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并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经过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终结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与有关活动是有一定区别的,下面简述之。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与诉讼调解的区别诉讼调解,即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诉讼调解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具有以下区别:第一,调解的性质不同。诉讼调解是围绕诉讼进行的,一经进入诉讼程序,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在诉讼过程中产生诉讼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是非诉讼活动,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当事人申请而进行的活动。第二,法律依据不同。诉讼调解依照的是诉讼法;道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依据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其他行政法律法规。第三,调解的主体 不同。诉讼调解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据其审判职权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机关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四,调解的法律效果不同。诉讼调解成功后,与人民法院的判决一样具有强制的执行力;而公安机关交通管路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不具有强制的执行力,履行与否依靠的是当事人自愿。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则不可以强制裁决。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与自我协商的区别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是道路交通事故各方自愿申请,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进行的;自我协商不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办案人员的介入参与,只有当事人各方参加。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自我协商是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行使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权,没有程序和实体上的限制。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与行政裁决的区别行政裁决也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职权进行的活动,是行政机关处理与行政管理事项有关的民事纠纷的活动,是准司法活动。行政裁决权来自于法律的授权。行政裁决直接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是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确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裁决如果不服,也不能否定行政裁决的效力,而应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当事人如果不履行行政裁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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