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赔偿额确定与计算方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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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赔偿额确定与计算方法.doc

浅析专利侵权赔偿额的确定及计算方法 在日益增多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侵权赔偿数额无疑是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对此《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四种赔偿数额的确定方式及计算方法: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一、法条解析 该法条按先后顺序确定了四种赔偿方式及数额计算方法: 首先,按照专利权人因为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专利权人的损失根据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这是权利人最直接、最准确的损失:销售利润。 其次,若损失无法确定,则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在直接损失无法确定时,利用侵权利润来弥补。 第三,若损失和利益均无法确定,则按照该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在销售利润和侵权利润均确定时,以许可费用。 该法条还进一步明确:在利用上述三种方法计算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时,一般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一般包括调查取证费用、聘请律师费用等。这是国内侵权赔偿诉讼领域中唯一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的较为严厉的惩罚性措施。 最后,若损失、利益、使用费均难以确定,则根据专利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确定了上限为100万元,下限为1万元的法定赔偿范围。这赋予了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二、问题及建议: 1、以权利人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为依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这种计算方法一般适用于专利产品已投入市场,因侵权产品的出现致使专利产品销售量下降,并且专利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利益减少是由侵权行为导致的情形。但实践中,专利产品销售量下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果仅是因为有侵权行为存在,就将其权利人获利的减少统归于侵权行为,则明显对侵权人不公平。为了进一步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尽量准确的确定专利权人的经济损失,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引入资产评估机制。在计算专利权人具体损失和侵权利润出现困难时,可以委托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对专利权的价值进行评估。 2、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为依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会计制度中,利润可以分为销售利润、营业利润和净利润,以哪一种利润来计算损害赔偿额,专利法没有明确依据。因此,建议在计算权利人利润损失时,应当着重考虑该侵权人所得利益与权利人利润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3、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为依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专利许可有“独占许可”、“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等等,不同的使用许可,其使用费是不同的,且差异较大。建议增加专利许可的性质是指该专利许可是排他许可还是普通许可,将具体的参考要素具体明确化。 4、以法定赔偿额为依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研发成本和维权成本也在逐步提高,只有提高法定赔偿的上限,才能真正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正当权益。但专利法并未对法定赔偿额的参考因素做出详细规定,这从某种程度上就给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出现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不是取决于案件的客观事实和依据,而是取决于法官对于案件的总体印象的现象。在实践中这种兜底的赔偿方式容易导致法院对法定赔偿的滥用,也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建议专利法及司法解释应该对法定赔偿参考因素的各种具体情形采用列举或者划分范围的方式明确,以防止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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