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明高王焕江《论“小偷的占有保护”兼与廖新仲王学保同志商榷》.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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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明高王焕江《论“小偷的占有保护”兼与廖新仲王学保同志商榷》.pdf

第 33 卷 第 12 期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Vol.33 No.12 2012 年 12 月 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Dec.2012 论“小偷的占有保护” ——兼与廖新仲、王学保同志商榷 熊明高 王焕江 (1、湖南科技学院 法律系,湖南 永州425100;2、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 永州 425000) 摘 要: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无论是否正当、有无权源,均受到法律的保护,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和平稳定, 然而,一些学者却认为诸如小偷之类的无权占有、恶意占有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文通过对“小偷的占有保护”之本质内 涵、小偷对赃物的占有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等的论述,得出小偷对赃物的占有应受到占有制度保护的结论。 关键词:法律;小偷;占有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219(2012)12-0112-03 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占有保护的研究大多止于无权占 国台湾地区“民法典”。我国物权立法继承了台湾“民法典” 有、恶意占有,而对恶意占有中小偷、劫匪等犯罪分子对赃 兼收并蓄的传统,认为占有是占有人对物事实上的管领和控 物的占有是否应受占有制度保护,大多一笔带过,鲜有深入 制,其本身并不是一项权利。一般而言,小偷对赃物的占有 讨论。《法律适用》2011 年第 9 期刊载了廖新仲撰写的《关 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在物权法上主要有三层效力: 于物权法第 245 条占有保护适用范围的理解——以我国 1.小偷对赃物的占有具有推定效力:(1)权利推定,即 学界所谓“小偷的占有保护”之不成立为中心》,其后,《人 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占有人合法享有的权 民司法•应用》2011 年第 21 期又刊载了廖新仲、王学保合 利,至于占有人是否真正享有此项权利,在他人举证推翻法 撰的《质疑“小偷的占有保护”——兼谈物权法第 245 条占 律所做的推定前在所不问。例如:小偷手上所戴的手表,推 有保护的适用范围》(为了方便论述,以上两文在后文中合 定归其所有,若某人主张此表归自己所有,应负举证责任。 称“廖王文”) 。笔者读后受益匪浅,但对上述两文中“小 (2 )状态推定,即无相反证据证明时,推定占有为自主占 偷对赃物的占有,不适用物权法第 245 条的规定,不应受物 有、善意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继续占有。例如:如 权法的保护”的结论不敢苟同。 果有人认为小偷手上所戴的手表是恶意占有,那么他就应该 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小偷对此表的占有当推定为善意 一、物权法对“小偷的占有保护”[1]之本质内涵 占有。 占有制度源于古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在古罗马法中,占 2.小偷对赃物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恶意占有,其与占 有制度以占有诉权为中心,当占有与本权(尤其是所有权) 有物返还请求人之间的关系为:(1)返还原物及孳息的义务。 发生冲突时,大法官在权利确定之前,往往发布暂时维护占 《物权法》第243 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 有现状的命令,从而形成了占有与本权相分离的观念,并逐 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2)损害赔偿 渐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在日耳曼法中,必须以占有表 责任。物权法第 242 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 彰不动产权利,来推定某种权利的存在,占有与本权是不可 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 分离的结合体。 应当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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