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权案例分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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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权案例分析.doc

新闻一班 2010202304 褚孟琪 事件: 2010年10月20日,女服务员张妙在深夜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被驾车的大学生药家鑫用刀当场杀害。2011年6月7日,药家鑫因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死刑,引起社会种种争议。 然而,在这起刑事案件告一段落之后,2011年8月4日,药家鑫之父药庆卫状告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副教授、药家鑫案中原告代理人、受害人张妙亲属张显名誉侵权一案,在雁塔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药庆卫、张显再次回到舆论的漩涡中心。 药庆卫诉张显名誉侵权案一审代理词(部分): 1. 自2011年3月至今,被告张显在其微博、博客上捏造事实,把原告说成“督军”、“蛀虫”、“128天不道歉”、“四套房”、“有权有势”、甚至称原告的岳父为“神秘姥爷”等贬损原告及亲属名誉,为达到其个人目的,被告以药家鑫是“军二代、富二代、官二代”,以及用“幕后黑手”、“庸政懒政”、“陕西冷娃挖黑幕”、“薄熙来来陕打黑”“不判死刑很快就能出来”等等抹黑陕西省、西安市政法机关的言论,影射原告利用“财富、权势”非法干扰司法审判想让儿子逃脱法律制裁。 2. 在张显的微博的渲染、隐射下,他微博的评论中,有大量网民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对药家鑫犯罪心理的剖析,说成是原告买通央视及李玫瑾教授要救药家鑫,张显的支持者“路见不平”甚至写对联侮辱李玫瑾教授(玫瑾倒练九阴真经),而本案被告张显不但公然转载,而且公开为此侮辱他人的对联大声叫好,这更进一步地推动了被告的支持者们变本加厉随意侮辱谩骂他人。今年8月,央视《看见》节目主持人柴静也因客观报道了本案原告及家庭的真实情况,招来了被告以及其支持者的侮辱、谩骂和纠缠。 3. 在原告毅然拿起法律武器,准备依法维权之时,被告更是用“杀人犯的父亲”、“希特勒”、“邪恶的化身”等言语侮辱、抹黑原告。至今,在被告张显的博客和微博中还有大量被告原创和转载侮辱、贬损原告的文章,其粉丝例如“路肩不平”“赵满幅律师”“李钛先生”“皇城御猫”“青梅煮酒518”“CC踢卫CC踢卫”等的留言更是将原告称为“药狗”、“冷血”、“蛀虫”、“有钱人对穷人的反攻倒算”、“老妖精”、“杀人犯的父亲”、“药朗台”“杀人犯的父亲药庆卫”等等。 4. 被告的支持者在其微博内的言行举止,正是由于被告将自称“他也无法查清”的猜测,通过其经过身份认证,并坐拥总计数十万粉丝的各门户网站微博和数百万阅读量的博客进行广泛、快速地传播、扩散,带来的后果贬损了原告的名誉,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利,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理应因其违法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 一. 被告张显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 二. 被告张显制造的谎言和谣言,破坏司法机关司法诚信的同时,制造了社会群体对立,也将原告描绘成利用权钱交易进行“司法黑幕”的幕后黑手,并以谩骂、羞辱引起公众误解,使原告的社会评价急剧降低,精神上受到了极大伤害。 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受害方物质和经济保护的一项法律内容。但,被告将这种对受害者的法律救助和保护手段,妖魔化为原告“花钱买命”的根由,曲解说“法律是穷人的法律”、并制造出原告“冷漠”被害人,企图以“钱、权”等案外因素影响司法公正。 四. 被告张显给本案原告带来的社会影响。 五. 网络维权,在表达诉权的同时,必须事实求是,要恪守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底线。不能以所谓的“正义”为违法行为背书;不能以所谓的“监督”,任由侵权行为的发生;更不能以虚构事实、断章取义的手段,制造社会对立,破坏和谐社会的建设。 药庆卫证据: 1. 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出具的(2011)陕证民字第004879号、第005671号公证书两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6792号公证书一份,公证内容为:2011年7月12日11时7分时“西安张显”的第1-17页的微博内容、2011年8月16日10时38分网址为/1050645044“西安张显V”第1-7页部分微博、网址为/u/1050645044“晴朗的天空”的博客第1-17页博文、2011年9月22日网址为/1050645044“西安张显V”的五条微博及评论。 2. 《华商报》、《法制日报》、《法治周末》、《中国青年报》等报道五份。 3. 原告夫妻身份证明两份。 4. 公证费面额共计为5960元票据五份。 5. 《中国之声》栏目对被告张显、原告代理人兰和的采访光盘。 原告提供以上内容主要为证明被告张显明知原告家庭情况,其作为公众人物,应慎言慎行,未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来源进行充分核实而发表不当网络言论,引发网友恶评,造成原告及家人社会评价降低的侵权后果,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药庆卫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针对原告及其家人的名誉权侵害行为,删除其在网络上的所有侵权内容。 2. 判令被告在其所有博客、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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