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讲座笔记.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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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讲座笔记.pdf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讲座笔记 主讲人:中国政法大学 杜新丽教授 地点:广州律协 日期:2011.11.26 妙语:律师三把斧:管辖、时效和主体 笔记记录:Neil I. 数据显示:全国的涉外案件,60-70%在广东。 II. 首要问题:涉外性的认定 1. 当前法律规定的认定标准:三要素说(国籍/住所、标的物所在地、法律 事实发生地是否有一项在国外) 2. 实践中的困境:根据法律条文规定不涉外,但实质上涉外的案件。案例: (1) 案例 1:199X 年,甲某在日本发生车祸死亡,获赔一百多万元, 甲某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在遗产继承是否涉外方面产生了分歧, 遂诉诸法律。 问题:该案件是否因涉外?如果适用中国法律,父母、配偶和子 女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如果适用日本法律,[Neil 注:貌似] 只有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2 ) 案例2 :新加坡公司A 在中国设立 WFOE A+ ,新加坡公司B 在 中国设立WFOE B+ 。A+和 B+之间签了在中国履行的买卖合同, 约定适用新加坡法律,后发生合同纠纷。 问题:此案是否涉外?是否能按照约定适用新加坡法律? (3 ) 案例 3 :美国 A 公司欠中国 B 公司 6 亿美元,后给了中国公司 37 张支票。中国公司指定中行某支行为托收行,托收款项。但后 来发现只有 18 张支票的钱完成托收,其余的都没有收回来。与 美国代收行联系后,中国公司获悉托收行(中行某支行)并未就 剩余的 18 张支票发出托收指示,遂将该托收行告上法庭。 问题:本案件为中国公司告中国公司,是否涉外?是适用中国的 合同法还是 URC522 ?因为根据 URC522 ,托收须附有完整、明 确的指示。 III. 法律选择(法律适用) 1. 识别争议事实(定性识别) (1) 是合同还是侵权? (2 ) 是合同形式的争议还是合同内容的争议? (3 ) 是不是合同履行方式的争议? (4 ) 是不是标的物转移的争议? (5 ) 是不是合同之诉的司法程序的争议? 案例:香港审理的在华股权转让协议纠纷。问题包括:是否应强 制适用中国法(是)?没经过 MOC 审批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 效(未生效而非无效)? (6 ) 时效是程序问题还是实体问题(在中国:实体问题) 案例:中国公司买矿石欠款案(纳瓦公司 V. 中国某冶金公司) 事实经过: (a) 中国某冶金公司购买澳大利亚 A 公司的矿石,纳瓦公司为承 运人。 (b) 货物到港后,提单还没到。在中国某冶金公司出具了一份保 函(保函中注明适用英国法律)和副本提单后,承运人纳瓦 公司放了货(无单放货)。 (c) 澳大利亚的议付行在审理单据时未发现不符点,将货款放给 了澳大利亚 A 公司;但中国的开证行发现了单据的不符点, 所以没有付款给澳大利亚的议付行。 (d) 澳大利亚的议付行以“不当得利返还”为由要求中国某冶金 公司付款,双方达成协议先还一半。但剩余的一半迟迟未还。 (e) 因此,议付行在澳大利亚告了承运人纳瓦公司。因为无单放 货,纳瓦公司败诉。 (f) 纳瓦公司转头在中国青岛告了中国某冶金公司。 中国某冶金公司的答辩如下: (i) 因为是无单放货,保函本身无效。 (ii) 海商法上的一年时效已过。 (iii) 议付行对纳瓦公司无诉权。 后双方达成一致,放弃保函所适用的英国法律,转适用中国海商 法,但中方坚持在时效方面保留适用英国法律。但悲剧发生了: 一翻法条,英国《Limitation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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