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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户外广告行政管理的立法缺陷与完善途径.doc
摘要户外广告的有序发展依赖于健全的户外广告立法。现行的户外广告行政管理立法在形式和内容上存在诸多问题,造成户外广告行政管理的混乱。为了实现户外广告发展与城市发展和谐状态,必须针对现有缺陷,完善现有户外广告行政管理法律体系。 关键词:户外广告;行政管理;立法缺陷;完善 一、户外广告发展简况户外广告,顾名思义就是指放置在室外的一切广告形式,英文称OUTDOOR ADVERTISING,又称OD广告。在市场经济不发达的阶段,户外广告是一个极其微弱的行业。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大,户外广告也迎来它的春天。1979年第一块户外广告牌在上海南京路竖立起来 。 1979年至1988年,共有35种外国品牌在广州投放过户外广告。1987年国务院颁布《广告管理条例》,开始打破限制,允许广告业的个体私营。1992年我国进入市场经济,广告公司的数量陡然上升.从业人员数和广告经营额也迅速扩大。中国广告协会统计结果显示:2002年、2004年、2005年我国户外广告经营额分别为99.9亿元、112.9亿元嘞和114.6亿元,成为增长最快的广告媒体。 二、户外广告行政管理立法缺陷 (一)户外广告行政管理立法形式上的缺陷 1.上下位法相冲突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广告法》规定,法条中的广告是指商业广告,而2006年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修订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则没有明确,在实际中它不仅调整商业广告,同时也调整行政广告、公益广告和宗教广告,这关系到户外广告立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问题。矛盾的产生是由于《广告法》的规定已滞后于广告业的发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作了重新调整。 2.立法效力混乱《广告法》第33条明确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说明单独的部门规章不能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的规定,只能由地方人大或政府制定。而2006年修订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单独发布的,从这个角度讲应该是无效的。 3.立法形式欠规范化我国户外广告法律法规经过历史的发展,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但是,该体系在适用中产生大量国家机关内部文件形式。各地工商、城管、市容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为了便于对本地的户外广告进行有效行政管理,都制定一系列适用于当地户外广告管理的内部行政公文,这些内部行政公文并不予以公示我国水权法律制度初探公开,一般只为系统内的工作人员熟悉。它们虽 然只是参考依据,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却发挥着最直接的作用,使户外广告法律规范丧失应有的权威性。 (二)户外广告行政管理立法内容上的缺陷 1.户外广告行政管理主体设置紊乱多头管理一直是我国户外广告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是现行的户外广告行政管理立法没有统一的管理主体。 仅从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角度分析,《广告法》规定广告监管的主体应该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但是,针对户外广告又做出特殊的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这种模糊而宽泛的规定成为户外广告管理不力最根本的原因。 2.户外广告空间所有权界定不明确地方通过立法提出空间权理论,该理论认为:户外广告效应源于城市巨大的车流、人流,正是由于政府在道路、公园、体育场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上投入了大量的前期成本,才有了现代城市车水马龙的繁荣场面,从而为广告效应和广告价值的产生提供了条件,政府基于前期的投入应当拥有空间权。 空问权强调广告空间资源权利化确实有所凭据,允许在一宗土地上的不同空间分设用益物权,是我国物权法适应技术发展和社会需求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所以,依据物权法理,空间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具体形式,在现行物权法上是成立的。但是,户外广告特许经营中的空间资源普遍存在公私产权划分不清晰现象。如果一个户外广告牌所占据空间完全局限于私有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空间范围之内,该户外广告空问就完全由建筑物业主支配;如果一个户外广告牌所占据空间溢出私有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空间范围之外,该溢出部分的户外广告空间就属于公共空间资源,应当由政府代表国家予以支配。因此,区分公私空间权尤为重要,但是在这方面户外广告行政管理法规没有清晰界定。 三、户外广告行政管理立法的完善 (一)健全户外广告行政管理法律体系 第一,建议进一步完善《广告法》,并加强户外广告行政管理的一般原则性规定。《广告法》修订工作正在进行,应将广告协会的法律地位和职权纳入《广告法》的修订范围,将广告的内涵从原有的特指商业广告扩大为包括商业广告、政治广告、公益广告和宗教广告的所有广告。另外1994年的《广告法》关于户外广告的专门规定只有第32条(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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