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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解读与相关法律法规对比.doc
《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解读与相关法律法规对比
作者: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茂林律师
朱茂林律师,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无忧劳动法网高级法律顾问,国内资深劳动法律师,法学、人力资源管理双硕士。长期从事劳动人事法务、公司法务工作。精通劳动人事争议、侵权赔偿、合同纠纷、房地产建筑纠纷等案件的仲裁诉讼业务;擅长公司法律顾问、单位规章制度设计、HR管理风险防范体系设计、各类合同设计、公司运营过程中的风险防控等非诉讼业务。
2014年12月31日,就《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民意。
第一条 〔立法依据〕 为了规范企业裁减人员行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指导用人单位依法正确行使裁减人员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条是《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立法宗旨及立法依据,表明本法是对《劳动合同法》关于企业裁减人员规定的细化。
第二条〔裁员原则〕 企业裁减人员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条是关于裁员原则的规定,即企业裁减人员需要遵循合法、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企业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裁减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人员的,适用本规定。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裁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裁员条件〕 企业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本条是对企业实施裁员原则的规定,明确企业出现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的,应该本着尽量协商不裁减人员或者少裁员的原则进行。该条款一方面最大程度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也保障社会劳动关系的稳定。这个属于征求意见稿新设的内容,也属于其亮点之一。
第六条〔减少裁员的鼓励〕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提供指导和服务。
本条是对实施第五条减少裁减人员原则的鼓励,明确对于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但是该条规定比较笼统,对于具体符合补贴的情形以及补贴标准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有待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进一步明确。
第七条〔提前说明情况〕 企业采取第五条规定措施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本企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下列情况:
(一)企业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具体情形、产生的原因,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资料或者相关证明;
(二)所出现的情形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程度、影响范围(部门、岗位等情况);
(三)企业已经采取的减少裁员的措施。
第八条〔提出裁员初步方案〕 企业向本企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后,应当提出裁员的初步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裁员依据的法定情形;
(二)裁员范围、裁员数量和比例;
(三)被裁减人员的选择标准;
(四)裁员时间及实施步骤;
(五)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听取意见和公布裁员方案〕 企业应当听取工会或者职工对裁员初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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