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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doc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
和专家库管理办法(2013年版)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院工程建设(含基建、修缮)、货物(含设备、物资、药品)、服务和特许经营等项目招标、采购评审工作的管理,保证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和入库;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管理;医院组织的各项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招标、采购评审的人员。
第四条 全院(含黄埔院区、东山院区)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均自动入选为专家库专家:
(一)在职职工;
(二)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含副高);行政、后勤科室管理岗位八级以上职员(含八级);熟悉相关业务的部分院本部中级职称人员(指超声、核医学、检验、麻醉、基建和设备等科室人员);
(三)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评审工作。
第五条 专家退休、离岗退养、去世、离院的,或因身体状况不能胜任评标、评审工作的,退出专家库。专家被抽中后,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不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医院不再安排其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并在院例会上公布名单。
第六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医院聘请;
(二)依法独立参加医院组织的招标、采购评审活动,不受任何部门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获得参加活动的劳务报酬(医院年终亦对积极参加招标、采购评审活动人员给予表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学习了解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
(二)积极参加招标、采购评审活动;
(三)遵守各项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纪律,不私下接触供应商、投标人,不收受供应商、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向他人透露招标、采购评审活动情况;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与供应商、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申请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3.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申请科室的人员;
4.主管当次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科室的人员。
(五)客观公正、诚信廉洁地进行招标、采购评审活动;
(六)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参加各项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纪律的;
(二)与供应商、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三)私下接触供应商、投标人的;
(四)收受供应商、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向他人泄露招标、采购评审活动情况的。
第九条 专家库实行“统一设库,分类管理,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一)专家库按专科、大科、全院分级分类建库,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二)为满足特殊项目(如腹腔镜等设备)的招标、采购评审的需要,专家库建立相应子库,子库的使用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三)根据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的有关规定,医院建立药品遴选专家库,用于药品遴选专家的抽取。药品遴选专家库使用和管理按我院药品遴选、药品采购监督的相关规定及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四)院区工程建设(含基建、修缮)、货物(含设备、物资、药品)、服务和特许经营等项目的招标、采购评审工作由院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建立专家库组织评审,并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进行专家抽取,特殊情况除外。其中院区1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医疗设备招标项目由院本部组织招标,评标专家的抽取按本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执行;10万元以下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由院区自行使用院区专家库抽取专家评审。
(五)凡符合省、市规定的招标项目,按照省、市规定进行招标。如需我院选派专家,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个别特殊情况,可由招标项目小组提出建议名单报主管院领导核准,必要时报院长书记办公会审批。
(六)对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而医院专家库中相关类别专家数量不能满足需要的招标项目,申请科室可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使用学校的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或由申请科室按不超过评标小组成员总数的1/3比例提出拟指定人选报主管院领导核准,必要时报院长书记办公会审批。
(七)专家库设在院办档案文书科,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条 专家抽取程序:
(一)需要抽取专家的科室填写《专家抽取条件表》(可在医院网页下载),列明专家抽取条件和后备抽取条件,由科室负责人签名,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在招标、采购评审活动前两个工作日送院办档案文书科。
申请科室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的,院长办公室不予受理;因此造成工作贻误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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