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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东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依法治校,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应当按规定日期,持入学通知书,携带必要证明材料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事前向研究生院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短期治疗不能达到入学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短期可以治愈的,由研究生院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所有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待次年新生入学前三个月由本人提出入学申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招生规定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注:对于在校生,不论何时发现都作取消学籍处理)。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按时到校并在各院(系、所)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批准后方为有效。未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按时注册超过2周的,视为自动退学。
第二章 学 制
第五条 研究生学制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确定,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二~三年,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四年。直博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五年。从入学起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和延长学习年限),硕士生不超过四年,博士不超过六年,直博生不超过七年。
第六条 硕士生在培养方案规定时间内尚未答辩,可申请延期答辩,期限一般在半年之内。由研究生本人申请,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并注明延长年限(累计不超过一年),院(系、所)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第七条 博士生在培养方案规定时间内尚未答辩,可申请延期答辩,期限一般在一年之内。由研究生本人申请,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并注明延长年限(累计不超过二年),院(系、所)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八条 申请延期后仍不能按期完成答辩的,一般不再同意办理延期手续,并按本规定有关条目予以退学、肄业或结业处理。
第九条 经同意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在延长期间费用自理。
第三章 考 勤
第十条 研究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培养计划并积极参加学校或院(系、所)、班级安排的活动。
第十条 研究生请病、事假的审核要求:
(一)研究生本人书面提出请病、事假,经研究生指导教师同意,由各院(系、所)负责人批准。请病、事假两周以内的,由各院(系、所)备案,请病、事假两周以上的,须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研究生请病假,需凭学校医院证明或经学校医院认可的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研究生请事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否则以旷课论处(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
(三)一学期累计病、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条 研究生出国请假办理要求:
(一)研究生在学期间自费出国进行学术交流的申请、审核、批准程序按《东南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二)研究生因私出国(旅游、探亲)原则上须安排在寒、暑假,并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条 经批准的研究生病、事假,假期结束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者,超假时间作未请假处理。
第四章 奖励和处分
第十条 学校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予以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表彰与奖励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具体规定见《东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应当在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转专业、转导师和转学
第十条 研究生转专业、转导师规定详见《东南大学研究生转专业、转导师管理规定》(校通知[2012]51号)。
第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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