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讲 法理学绪论.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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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讲 法理学绪论 教学目的 1.什么是法理学? 2.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法学 1.含义 法学又称法律学科,是研究社会的各种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科。 2.研究对象:法律现实 (1)含义 法律现实是一切法律现象的总和。 包括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 包括法的创制、实施、法律监督; 包括法律行为、法律关系和法律规范等现象; 包括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等。 (2)层次 法的规律性 法律是什么?法的社会基础如何?法有什么作用? 法的原理和原则 什么是公平?什么是效率?两者如何兼顾? 法的调整 法是如何被创制出来的?法应当如何被适用? 3.法学的职能 (1)认识法律现象 (2)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 (3)促进和完善法律的实施 4.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1)西方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起源: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法学家的著作甚至成为法律的渊源; 最灰暗:中世纪,法学成为神学的附庸; 复兴:中世纪后期,重述罗马法; 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后,通过法律保障人权、约束政府的理念得到了肯定。 古希腊、古罗马 中世纪神法 16世纪罗马法回归 资本主义法学 自由资本主义 垄断资本主义 (2)中国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夏、商、周时期:“礼法”,“明德慎行”; 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法家“以法治国”; 西汉至清中:儒家思想为核心; 清末至民国时期:主张向西方学习; 新民主主义时期: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 5.法学体系 含义 法学体系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理论法学 法律史学 国内部门法学 国际法学 外国法学 边缘法学 (1)理论法学 含义 是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的学科。 内容 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等 (2)法律史学 含义 是从历史角度研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学科。 内容 中外法制史、中外法制思想史等 如亲亲尊尊、七出三不去等,又如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等。 (3)国内部门法学 含义 是对一国各个法律部门进行研究所形成的许多学科。 内容 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和经济法等。 宪法——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 行政法——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与行政救济; 民法——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 刑法——定罪、刑事责任与量刑; 诉讼法——权利救济的法律程序等; 经济法——国家对经济秩序的管理。 (4)国际法学 含义 是对调整一切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 内容 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5)外国法 含义 是一切以外国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内容 各外国部门法,如欧盟法、德国民法等。 (6)边缘法学 含义 法学与有关的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 内容 电子商务法、医事法律等。 二、法理学 法理学释义 法理学(jurisprudence) juris:权利,或者法律; prudence:智慧。 因而法理学可以被理解为是“寻求法律的智慧”,或者“寻求对法律的明智理解的学问”。 1.法理学的含义及其主要内容 法理学 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关联论 运行论 范畴论 价值论 本体论 发展论 2.研究对象 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价值、法律文化、法律发展等,其核心范畴是权利和义务; 法与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法对社会生活的反作用等,比如婚姻家庭关系; 法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机制等。 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以“一般法”为研究对象: 所谓“一般法”,首先指法的整个领域,法理学要概括出各个部门法及其运行的共同规律、共同特征、共同范畴; 其次是指古今中外的一切法,法理学应该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的情况的综合研究,其结论能解释法的一切现象。 (2)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法理学的对象是一般法,但它的内容却不是一般法的全部,而是包含在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它以其对法的概念、法的理论和法的理念的系统阐述,帮助人们正确理解法的性质、作用; 它所处理的主要是法律的一般思想,而不是法律的具体知识,这些思想是法学各学科解决其具体问题的前提,也是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的前提。 (3)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方法论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和学说。 法理学特别注重研究如何把马克思主义认识世界的一般方法即哲学方法论具体化为认识法律现象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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