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园口经济区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培训管维洲一、纳税义务人.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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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园口经济区地方税务局 房产税培训 管维洲 (一)基本规定 1、国家有关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2、大连市有关规定: 凡所在地在房产税征收地区内的下述单位和个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房产的产权所有人; 二、房产的承典人; 三、房产代管人; 四、无租使用他人房产的使用人; 五、全民房产的经营管理单位。 《大连市房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二)具体规定: 1、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适用房产税暂行条例 财税[2009]3号 2、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3、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4、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 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以前规定:租赁期内,出租方缴,期满后,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义务人) 2—4项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财税[2009]128号 5、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财税[2010]121号(本条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10.12.21) (此条要与无租使用相区别,无租使用和免收租金期间是两个不同概念,无租使用按第2条执行) 二、征税对象 (一)、基本规定 1、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对构成房屋的财产征收房产税。 《辽宁省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三条 2、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窖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87)财税地字第003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 (二)特别规定 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以前各地已做出税收处理的,不追溯调整。 财税[2008]123号 三、征税范围 (一)、基本规定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二)、具体规定 1、建制镇及所辖的行政区域应属征税范围。对农民居住用房屋,不征收房产税。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大地税函(1999)35号文件第一条。 2、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凡在我省建制镇所辖行政区域内拥有或使用非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经营用房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房产税。 辽政(2000)23号文件 (大连湾花房、炮台镇花房征税问题) 3、对超龄使用的房屋不论是否还提取折旧费,都要核定其价值计征房产税。对已拆除不存在的房产,不论其账面是否保留原值,都不征收房产税。 辽税政四字(1987)第46号文件第二条 4、企业在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时,由国家承认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财产作为抵押,对作为抵押贷款的房屋评估后,其增值部分如记入固定资产增加房产原值,则增值部分应缴纳房产税,否则,暂不缴纳房产税。 大地税函(2001)21号文件。 5、对转手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不缴纳房产税,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大地税函[2006]149号 四、计税依据 (一)基本规定 1、国家有关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2、大连市有关规定:纳税人自有自用的房产,依照房产原值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出租的房产,依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个人房产的原值过低的,由税务机关核定。 《大连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 (二)具体规定 1、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8]152号 2、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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