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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
(1995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一、为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改变法律高层次人才培养规格比较单一的状况,加快培养国家急需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在全面总结以往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并经专家充分论证,在我国设置并试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二、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职业性学位,主要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需要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
法律专业硕士与现行法学硕士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规格不同,各有侧重。该学位获得者应具备较坚实和系统的法学基础理论素养,掌握较宽广的法律实务知识,具有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知识与能力结构,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科技、外语和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独立地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和有关管理工作。
三、法律专业硕士的招收对象主要是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在职人员和应届本科毕业生。鼓励具有不同学科、专业背景(主要是财经、外语、理工类本科毕业生)的生源报考法律专业硕士。对法律本科毕业和非法律本科毕业的学生,要分类制定培养方案,分班招生和培养。重视案例教学和法律实践。对已有一定法律实践经验的在职生源,则应加强理论方面的学习和改善知识结构。
学位论文重在反映学生运用所学理论与知识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其形式可以是调研报告、重大疑难案例的解决方案或分析报告等。课程考试合格和论文答辩通过者,可授予法律专业硕士学位。
四、为使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职位(岗位)的任职资格或任职条件适当衔接起来,建议中央政法主管部门在制定有关职位(岗位)的任职条件或任职资格时,对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获得者在取得相应职务方面有一定的考虑。司法部已规定,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的,到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经考核合格者,即可获得律师资格。最近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也规定,法律专业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直接取得相应的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
此项工作授权学位办公室制定方案组织实施。
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2008年12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决定设置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
二、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的英文名称为“Master of Social Work”,英文缩写为MSW。
三、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具有“以人为本、助人自助、公平公正”的专业价值观,掌握社会工作的理论和方法,熟悉我国社会政策,具备较强的社会服务策划、执行、督导、评估和研究能力,胜任针对不同人群及领域的社会服务与社会管理的应用型高级专业人才。
四、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对象,一般为具有一定社会工作实践经验的学士学位获得者。
五、入学考试采用全国统考或联考、初试与复试相结合的办法。
六、教学内容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突出社会工作实务能力训练,兼顾研究能力培养。
七、教学方式采用课程讲授、案例研讨和专业实习等多种形式,重视实践教学。
八、承担专业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应具有较丰富的社会工作实践经验及相应的教学和研究能力。
九、学位论文应与社会工作实践紧密结合,可采用社会服务项目设计与评估、实务研究、政策研究等形式。
十、课程考试合格,完成社会工作专业实习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授予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
十一、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由国家批准的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授予。
十二、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关于设置和试办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报告
(1996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为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加快基础教育师资和管理队伍的建设,提高基础教育教师和管理人员的素质,促进我国基础教育教学及其管理水平的提高,特设置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教育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主要培养面向基础教育教学及其管理工作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它与现行的教育学硕士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规格不同,各有侧重。
该学位获得者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要掌握某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同时还要懂得现代教育的基本理论和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的理论及方法;具有运用所学理论和方法解决学科教学或管理实践中实际问题的能力;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分设学科教学和教育管理两个培养方向。
三、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招收对象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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