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S23 001-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蓝莓果酒.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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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23 001-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蓝莓果酒.doc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 的编写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伊春市小兴安岭山野果开发利用研究所、黑龙江省越橘庄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省蓝莓协会、黑龙江省林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黑龙江省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晓辉、王德才、李宏海、焦艳玲、刘忠卫、于洪龙、王 林、张燕、肖莉、贾文春、任立新、陈小贝、张百灵。 蓝莓果酒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蓝莓果酒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蓝莓果酒。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34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 12697 果酒厂卫生规范定量包装商品净量计量检验规则/T 27658的要求。GB 2760的规定。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及有关规定。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2697 的要求。 7 试验方法 感官指标检验 按GB/T 15038规定执行。 理化检验 酒精度、总糖、挥发酸、干浸出物:按 GB/T 15038规定执行。 原花青素:按《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规定执行。 7.3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 规定执行。 8 检验规则 8.1 组批与抽样 同一品种、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次,每批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随机抽取样品。 8.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酒精度、总糖、挥发酸、干浸出物、净含量。 8.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全部检验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8.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复检不合格项目,以复检结果为准。 9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9.1 标志 按 GB 7718、GB 10344、GB 2758及有关规定执行。 9.2 包装 产品采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 9.3 运输和贮存 9.3.1 用软木塞封装的酒,在贮运时应“倒放”或“卧放”。 9.3.2 运输和贮存时应保持清洁,避免强烈振荡、日晒、雨淋、冰冻,装卸时应轻拿轻放。 9.3.3 存放地点应阴凉、干燥、通风良好;严禁火种。 9.3.4 成品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物品同贮同运。 9.3.5 运输温度宜保持在5℃~35℃;贮存温度宜保持在5℃~25℃。 Q/HTL 01—2002 II I Q/HTL 01—2002 DBS23/ 001-2014 II I II 5 DBS23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 2015-6-1实施 20-12-29 发布 DBS23/ 001-2014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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