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法律解释和“司法能动主义”倾向.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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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法律解释 与“司法能动主义”倾向 刘勇。 [内容摘要]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法律(条约)解释以及与之相关的“司法能动主义”倾向是法 学界所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认为,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法律解释过程始终充斥着“约文解 释”与“目的解释”方法的纠葛;WTO体制内的“司法判例”正获得越柒越重要的法律地位}“目的解 释”方法的采用以友WTO组织机构和决策机制的特点是导致“司法能动主义”倾向的主要原因;从当 前来看,wTO体制内的“司法能动主义”倾向是难以避免的,但并不具有普遍性;我们对“司法能动主 义”倾向应加以理性、客观的审视。 [关键词]wTO;法律解释;司法能动主义 wTO争端解决机制内的法律解释以及与之相关的“司法能动主义”倾向是当前国内外法学界所 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许多学者纷纷撰文对此加以评析,甚至一些wTO成员方的政府或议会也对 此问题给予密切的关注,并发布了若干专门性的研究报告.这些著述或研究报告固然提出了一些有 价值的观点,但同时在理论分析和实证考察上还存在一些欠妥当之处。本文拟从探究WTO专家组 和上诉机构的法律解释方法人手,分析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之法律解释的效力,并在此基础上对WTO 争端解决机制内的“司法能动主义”倾向进行客观、理性的评估,以期对我们加深理解WTO法有所裨 益。 一、法德解释的方法:“约文解释”与“目的解释”方法的纠葛 “任何国际经济条约在其适用过程中都需要进行解释,对《WTO协定》来说,更是如此.呱”从某 种意义上讲,wTO争端解决过程同时也是一个由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贸易争端所涉多边贸易协定 条款进行法律解释的过程,因此法律解释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最终裁决结果,可以说“不同的解 释方法将导致不同的结论”C2]。 学理上通常将条约解释方法划分为“约文解释”与。目的解释”:前者强调条约解释应集中关注条 约的约文,。(从事条约解释的)仲裁或司法机关的首要任务在子探求缔约各方的共同意思。但是,条 约的真正目的就是在一个文件中确定缔约各方的共同意思.所以.仲裁或司法机关的首要任务就是 在于对一个条约中的某一词语,按其上下文,断定其自然的和通常的意义;”后者则强调对一个条约的 解释应符合该条约目的,“对于一个条约的解释应按照条约意在达成的一般目的来进行.该条约的历 史背景、准备资料、该条约缔结时缔约各方的情况、企图对这些情况作出的改变、缔约各方在缔约以后 .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1)徐崇利:《世贸组织协定的解释制度评析,载《中外法学》,2003年第2期,第185页. c2】Claus—DieterEhlerrnann,Reflectiononthe ofthe ofIn— AppellateBody WTO,Journal ternationalEconomic Law,2003,No.3.P.701 764 适用该条约规定中的行动、以及解释条约时所流行的情况都应联系该条约意在达成的一般目的来考 虑。呱3)实践中条约解释者也主要在这两种方法之间进行选择,或同时考虑这两种方法. 《WT0协定》本身并没有明确要求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应采用何种条约解释方法(法律解释方 法)。指导、规范WTO争端解决程序的普适性规则即《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书》(以下 称DSU)第3.2条对法律解释方法提出了原则性要求,该条款规定,WT0争端解决机制“用以保持成 员方在各涵盖协定中的权利与义务,并按照解释国际公法的通常规则来澄清(clarify)这些协定中的 现有规则,DSB的各项裁决或建议不得增加或减少各涵盖协定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在WTO成立 的初期,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就在其裁决中指出,DSU第3.2条中所谓“解释国际公法的通常规则”即 是指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称《维也纳公约》)第3l条和第32条的规定“]。在“解释国 际公法的通常规则”中。最重要的是《维也纳公约》第31.1条所规定的解释方法,即“条约应依其用语 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与宗旨所具有的通常含义,善意解释之”。在早期发生的“日本酒类饮 料税收”案中,上诉机构明确指出,依据《维也纳公约》第3l条的规定,“对条约的解释应首先以该条约 的文本(text)为依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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