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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基本理论篇
第一部分 基本概念
1、工伤的定义: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2、停工留薪期与医疗期的区别
区别 停工留薪期 医疗期 前提 工伤 因病 期限 一般不超12月,最多再延12月 实际工龄和本单位工龄 待遇 医疗费 工伤保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 工资 单位支付待遇不变 由各省自行制定 护理 单位负责护理 自行承担 结果 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享有经济补偿金。 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期满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 劳动合同期满时自动顺延。
3、属于工伤的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视同工伤的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5、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二部分 解疑答惑
1、问:发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发包人与因工伤亡人员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南通六建公司系承包人,其以《油漆承揽合同》的形式将油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李某,李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转包给自然人王某,王某招用张成兵进行油漆施工。李某和王某均无用工主体资格,也无承揽油漆工程的相应资质。张成兵在进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伤。松江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确定张成兵与南通六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张成兵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劳动仲裁裁决书。
[裁判]上海市松江区人社局认定张成兵为工伤。南通六建公司不服,经复议未果,遂提起行政诉讼。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海市松江区人社局认定南通六建与张成兵具有劳动关系的理由成立。
摘自:2014年度最高法公布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张成兵诉上海市松江区人社局工伤认定案]
[法律索引]连带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2011年8月《山东省高院关于劳动争议的会议纪要》第八项第1条;2011年11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十条;2012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13条;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
[法律索引]不予确认发包人与劳动者劳动关系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2号)第59条;2011年8月《山东省高院关于劳动争议的会议纪要》第八项第1条;2011年11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十条;2012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13条
2015年1月5日北京市高院下发的《2014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第四条:问题: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农民工遭受工伤后,要求确认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以便进行工伤认定的,是否不再支持?
研讨意见:
1、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时,承包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发包人与该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如果承包人将工程层层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人员时(承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该承包人与非其所招用劳动者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
3、在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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