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契约理论视角下的预约定价解读(来自中国财税法网) .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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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契约理论视角下的预约定价解读 许捷 摘要 契约是一个古老而神圣的概念,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不断赋予它更多的内涵。本文旨在尝试运用不完全契约理论去分析预约定价协议中的契约不完全性,并探询其解决机制。首先介绍了经济学理论中的契约理论的产生和发展,着重分析契约不完全性产生的原因,在此基础上逐步对预约定价协议中的契约不完全性进行解读,认为预约定价是一种典型的不完全契约,主要原因是交易费用、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和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并进一步尝试从治理结构和法律干预视角去探询契合的分析框架。 关键词不完全契约预约定价交易费用 一、 经济学中的契约理论的缘起    契约作为西方近代思想的理论基石,是一个古老而神圣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被称为西方精神家园的古希腊时代,它萌芽于亚里士多德、柏拉图等伟大先贤的言论和著作中。而经济学上的契约是指一组承诺的集合,这些承诺是当事人在签约时做出的,并且预期在未来(契约到期之日)能够兑现。契约最核心的内容在于,它的条款是状态依存(state-contingent)的,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自然状态中参与者可以采取的行为做出规定。这里的契约不仅包括具有法律效益的明示契约,也包括一些默认契约。因此经济学中的契约概念要比法律中所使用的契约概念更为广泛,实际上将所有的市场交易(无论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显性的还是隐形的)都看作一种契约关系,均将其纳入经济分析框架之中。 在经济学短暂的历史中,经济学家早在十九世纪就从契约的角度思考问题了,例如著名的埃奇沃思方盒(Edgeworth Box)中的 “契约曲线”实际上已经刻画出瓦尔拉斯一般均衡下的帕累托最优的短期契约集合。在引入不确定性后,“契约曲线”可以被重新解释为阿罗-德布鲁一般均衡下的帕累托最优的长期契约集合。但是一旦脱离新古典完美市场假设例如信息对称,契约就有无法实现的危险。现代“契约理论”也就应运而生,自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AlchianDemestz(1972),Holmstrom(1979)和GrossmanHart(1986),HartMore(1990)等人在完美市场之外的契约特别是长期契约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做出突破性贡献。威廉姆森(Williamson)甚至将经济学分为以新古典经济学为代表的“选择科学”(science of choice)和以新制度经济学为代表的“契约科学”(science of contract)(当然,此处的契约主要指的是不完全契约)。[1]现代契约理论不断深化发展,实现了从新古典框架下的完全契约理论即委托-代理理论到新制度经济学下的不完全契约理论的跨越;而不完全契约理论又衍生出交易费用经济学、产权理论两个重要的理论分支。  二、 不完全契约理论述评 (一)不完全契约理论沿革  很早就有经济学者关注契约的不完全性,科斯(Coase)在其1937年的论文中就提到“由于预测方面的困难,有关物品或劳务供给的契约期限越长,实现的可能性越小,因此买方也就越不愿意明确规定对方该干什么。”[2]此后Williamson(1979)、Klein(1980)、Shavell(1980) 和Dye(1985)也都明确提到了契约的不完全性。不完全契约理论(incomplete contracting theory)的正式创立则要归功于GrossmanHart(1986),HartMore(1990)两篇具有开创性的论文,即格罗斯曼-哈特-莫尔理论模型(Grossman-Hart-Moore GSM理论)的提出。完全契约与不完全契约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在事情规定了各种或然状态下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因此问题的重心就是事后的监督问题;后者不能规定各种或然状态下的权责,而主张在自然状态实现后通过再谈判(renegotiation)来解决,因此重心就在于对事前的权利(包括再谈判权利)进行机制设计或制度安排。[3] (二)不完全契约的理论基础-契约为什么不完全 虽然经济学家对不完全契约理论基础的认识还没有达成共识并存在激烈的争论,但基本上都把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交易费用这些新制度经济学基本的前提假设作为契约不完全的主要原因。以哈特(Hart)为代表的不完全契约理论即产权理论(PRT)的重要框架是由GSM理论构成。但是GSM理论并没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其有限理性模型并不成熟;一方面假设当事人在某种程度上是有限理性的,另一方面又假设当事人具有计算未来成本和收益的动态规划能力。这种对理性程度的“暧昧”假设受到马斯金梯若尔(Maskin、Tirole, 1999)的猛烈抨击。 梯若尔(Tirole, 1999)则将契约的不完全性归结于某种交易费用,而这个交易费用又来源于以下几种因素:其一,不可预见的所有或然状态(unforeseen contingenc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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