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教学配套课件魏丽李朝锋第3章.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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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高等院校金融学教材新系 保险学 —— 电子课件 魏丽 李朝锋 编著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制作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制作 第3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制作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制作 导读  在规范和维护保险当事人之间关系时,保险合同坚持和贯彻四条重要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和近因原则。 合法保险利益的存在是保险关系产生、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对保险利益做出 定性和定量分析是保险制度分担机制得以实现的基础。由于保险的自身特性, 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要求当事人遵循 “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直接体现了保险的基本职能和作用。 能够引起风险事故发生的风险因素是多种多样、错综复杂的,在保险经营实务中, 只有当损失结果的形成与风险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保险人才 负赔偿责任,此即近因原则。 §3.1 保险利益原则 3.1.1 保险利益的含义及成立要件 3.1.1 保险利益的含义及成立要件  保险利益也叫可保利益,根据我国 《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保  保险利益也叫可保利益,根据我国 《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保 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这种利益是由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产生的。这些 ,这种利益是由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产生的。这些 利害关系表现在:如果保险事故发生,投保人在保险标的上的经济利益 利害关系表现在:如果保险事故发生,投保人在保险标的上的经济利益 就会遭受损失。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投保人对保 就会遭受损失。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投保人对保 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 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 合同无效;保险金额的确定以及保险赔付及给付的额度应当以投保人对 合同无效;保险金额的确定以及保险赔付及给付的额度应当以投保人对 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这是保险利益原则的基本含义。 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这是保险利益原则的基本含义。 §3.1 保险利益原则 3.1.1 保险利益的含义及成立要件 3.1.1 保险利益的含义及成立要件  保险利益的确立须具备三个要件:  保险利益的确立须具备三个要件:  (1)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被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  (1)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被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 保护的利益,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保护的利益,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 (2)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利益。保险利益通常指现有利益,以及可以确  (2)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利益。保险利益通常指现有利益,以及可以确 定并可以实现的预期利益; 定并可以实现的预期利益;  (3)必须是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定或  (3)必须是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定或 者能够确定的利益。 者能够确定的利益。 §3.1 保险利益原则 3.1.2 保险利益的认定 3.1.2 保险利益的认定  所谓保险利益的认定,就是指确定哪些人对保险标的具  所谓保险利益的认定,就是指确定哪些人对保险标的具 有保险利益,也就是确定保险利益的来源。 有保险利益,也就是确定保险利益的来源。 §3.1 保险利益原则 3.1.3 保险利益的含义及成立要件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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