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音乐学院“校级重大艺术活动资助项目”管理办法.docVIP

中央音乐学院“校级重大艺术活动资助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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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音乐学院“校级重大艺术活动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2014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保障我院关于校级重大活动的开展,促进重大艺术活动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申报、评审、实施和结项等环节的管理,促进我院办学水平的提升,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二条 为统筹管理科研经费,集中优势力量做好科研和学术活动,校级重大艺术活动以系为单位,每系安排申报一到两个重大活动,加上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重大艺术活动,经院委会确定符合校级重大艺术活动共10项: 1. 北京现代音乐节 2. 北京国际电子音乐节 3. 中央音乐学院国际室内乐音乐节 4. 北京青年艺术节 5. 中央音乐学院国际弦乐艺术节 6. 中央音乐学院国际管乐艺术节 7. 中央音乐学院民族音乐艺术节 8. 中央音乐学院声乐与歌剧艺术节 9. 中央音乐学院钢琴艺术节 10. 中央音乐学院作曲大师班 艺术节可以分专业轮流举办,内容包括音乐节、比赛、大师班等重大学术活动。(例如:中央音乐学院国际弦乐艺术节可以先举办小提琴艺术节,第二届可以是中提琴或大提琴艺术节,或者中提与大提合办等等。作曲系的艺术节可以是大师班等形式。)原则上两年举办一届,具体项目以科研处当年发布为准。 第三条 学校科研处每年11月发布项目申报公告,下达各系(部)校级重大活动下一年度预算额度,前四项由科研处组织全院招标,后六项各系(部)依据公告和本部门教学实践计划组织申报。 第四条 申报者和申报单位在11月底前,向科研处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材料(包括申请书和项目清单)各一份,逾期不予接收,并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条 由各系(部)组织的本年度校级重大艺术活动,应由系(部)学术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决定后应告知全系师生,并组织全系师生积极参加。 第六条 申请部门拟申请举办的校级艺术活动必须符合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艺术水准,对本学科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和推动作用。 第七条 科研处对各系(部)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活动内容、举办时间、经费预算、学术委员会成员签字等,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书将退回。 第八条 每年12月科研处组织专家组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院长办公会批复,在12月中旬公布评审结果,并将立项通知下达各系(部),同时将有关材料报计财处备案。 第九条 校级重大艺术活动实行音乐总监负责制,以公开竞聘方式产生。每年12月下旬科研处公布校级重大艺术活动项目以后,采用公开竞聘的方式竞聘总监。参竞者以个人申请的方式向科研处报名,要求申请人必须是所竞聘项目相关学科,必须是本院在职教师并具有副高(含副高)以上职称。 第十条 项目竞聘人需在科研处要求的截止时间之前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各一份(含申请表和竞聘讲演稿)。科研处负责组织竞聘,并公布竞聘结果。获准后项目总监应组建重大活动艺术组委会,发挥多数人的智慧进行规划、组织各项工作,并向科研处提交艺术组委会名单,科研处负责存档。 第十一条 校级重大艺术活动校级领导可担任组委会成员,系(部)级重大学术活动原则上校级领导不担任组委会等机构成员。 第三章 管理和经费报销 第十二条 校级重大艺术活动实行分级管理,音乐总监和艺术委员会负责制,立项项目纳入科研处的常规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科研处代表学校与各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责任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申请人填报的项目申请书即为双方的项目合同。项目合同是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有关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 第十四条 项目应严格按申报书预定计划执行,不得自行更改项目内容。如中途确有特殊情况需变更,应事先向科研处递交书面报告,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凡在申请和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查实,申请人三年内不得申报该项目,并追回相关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立项项目必须在当年完成,逾期没有执行的做撤项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须与校外参演人员签订合同,明确各方排演时间、场次、演出费、差旅费、住房标准、用餐标准、道具等等与演出直接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避免出现经济和其他纠纷。 第十七条 学术活动期间有关请公假的事宜,参照学生公假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校级重大艺术活动的经费报销,按照《中央音乐学院重大活动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结项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活动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科研处履行结项手续。申请结项须填写《中央音乐学院校级重大艺术活动资助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含电子版),同时,提交本次活动的文集、专著、节目单、手册、照片、DVD或CD光盘实录等最终实物形式的成果一份。由科研处保存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条 科研处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责任人是否按项目申请书完成了既定任务;最终成果与申请书标示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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