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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助学金申请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助学金的评选与管理,充分发挥助学金在我校助困育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培养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激励他们自强自立、奋发有为,促进他们健康发展、全面成才,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助学金是指来源于国家、学校划拨和社会赞助,专门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杂费和生活费用,以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大学学业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助学奖学金、校级社会助学金、学校专项助学金等各类校级助学金。学院级助学金应参照本条例制定相应的评选管理办法。
第二章?助学金的管理
第三条?国家助学奖学金、社会奖助学金、学校助学金等各级各类助学金均在我校财务处设立专户帐本,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校级助学金的评选管理和受助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由学生处事务服务中心负责。
第五条?各学院自设的助学金,应将助学金管理办法(或社会赞助协议书)和每学年受助学生名单报学生处备案。
?第三章?助学金的申请、遴选办法
第六条?申请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申请者须是我校全日制正式注册的在校本科生、研究生;
2、家庭经济困难,确实无力承担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生活俭朴,无不良生活习惯和奢侈消费行为;
5、学习刻苦努力,没有考试成绩不及格的科目;
6、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爱心公益活动;
7、认真履行资助方指定的要求和义务;
8、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优先考虑。
第七条?受助学生的遴选须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时间一般在每年十月份进行。具体程序是:
1、学生处拟定评选通知在校园网公布,学院相应作好申请、评选宣传工作,确保资助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2、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说明申请事由及家庭经济状况,并提供家庭贫困证明和上学年正规成绩单(教务处下载,经学院教务员认定并加盖公章)。
3、经班级民主评议,学院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同意并在学院公示3天无异议者,由学院填写其《品行说明书》,汇同申请材料报学生处审批。
4、学生处审批并在全校公示5天无异议者,须书面承诺承担相应义务,报资助方同意后,确定为受助学生。
第八条连续资助项目学生的年度审核时间一般在每年十月份,新生的遴选一般在次年三月份进行。
第九条同一名学生每学年不得兼获两项及两项以上助学金。年度受助金额在3000元以上(含)的,原则上不再申请困难补助。
第四章?受助学生的义务
第十条?获助学生特别是连续受助的学生应当与资助人以一定方式(如通信、邮件)保持经常性的联系,表达感谢之情,汇报自己学习、生活情况等。
第十一条?为培养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增强他们自强、自立、自尊、自助的意识,获助学生必须承诺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每学期参加一定量的校内外公益活动或志愿者服务活动。
1、受助金额在1000元(含)及其以下者,每学年参加校内志愿者服务时间不少于20小时,参加校外志愿者服务时间不少于40小时;
2、受助金额在1000元-3000元(含3000元)者,每学年参加校内志愿者服务时间不少于60小时,参加校外志愿者服务时间不少于100小时;
3、受助金额在3000元以上者,每学年参加校内志愿者服务时间不少于100小时,参加校外志愿者服务时间不少于140小时;
(注:校外志愿者活动可以用校内志愿者活动充抵。)
第十二条学校将对获助学生参加公益活动或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考核,并记入学校的跟踪考核记录。
第十三条?凡每学年无故累计义务服务时间低于要求的,将给予批评教育或停发助学金的处理。义务服务时间不足规定时间80%(含),给予批评教育;不足规定时间50%(含)的,将停发奖(助)学金或取消受助资格。
第六章?助学金的中止???????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停止资助:
1、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的;
2、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的;
3、上学年学习成绩出现2门以上(含)不及格的;
4、无正当理由,参加学校和赞助方组织的集体活动的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5、不能正确使用受助资金,把助学金用于生活费或学杂费以外用途的;
6、经济状况明显好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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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为助学金的通用管理办法。各项助学金应根据资助方意愿制定实施管理细则。
第十六条?资助方有特殊要求与本办法有差异的,按资助方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06年9月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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