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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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公司作为一种最常见的现代企业组织形 态,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公司存在的基础是股东的投资, 因此,如何保护好股东的权利、鼓励股东投资热情乃是各国公司法的共同目标 之一。随着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董事会权力急剧膨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滥用权力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因 此众多公司监督机制纷纷出台,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即是其中较为有效的手段之 一。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创设出的,在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受 到侵害时,由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一种特殊的救济制度。这种诉讼制度不 同于普通的公司直接提起诉讼的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发挥着相当大的作用和 功效。 股东代表诉讼亦称股东派生诉讼,指的是当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而应该代 表公司行使诉权的公司机关拒绝或怠于行使诉讼权利时,由公司股东以自己的 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所得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作 为普通法国家的一项天才发明,它在多个方面突破了法律的一般性规则,在维 护中小股东权益、确保股东对公司经营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 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尽管该制度从英美国家衡平法上的判例发展而来,但 现在已为两大法系国家所广泛采用。然而我国在此方面的原有立法相对滞后, 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均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可喜的是,我国已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通过的新《公司法》第 152 条中明确规定了股东的代表诉讼权, 从而填补了我国在此方面立法的空白。但令人遗憾的是,新《公司法》的有关 规定有些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是很强;有些规定不切实际,需要进一步探讨 和研究;同时还有一些疏漏之处。 而且,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虽有集团诉讼、代表人诉讼的规定,但对股 东代表诉讼问题未作明文规定,导致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因此, 在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设计上要体现有效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则需要实体法 和程序法两方面的支撑,不仅涉及新《公司法》的进一步完善,而且关系到我 国民事诉讼法相应制度的创新。 1 本文主要采用了比较分析、实证分析和逻辑推导的研究方法,既关注股东 代表诉讼在英、美、日等西方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发展、变化,努力找出其 中可资借鉴的经验、规则,又关注中外学者在研究公司外部治理过程中的必威体育精装版 成果,从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角度提出在我国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构想。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法律部门,其具体制度的设计在程 序法上也有着特殊的意义,基于此考虑,本论文的研究范围将努力涵盖上述两 个法领域。 本文正文分成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阐释分析了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本质特征、功能及其与股 东直接诉讼的区别,并以历史的、逻辑的方法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了探源, 从而在总体上进行把握。 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股东代表诉讼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的立法基础, 在各国陆续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时,就开始了为该制度寻求法理依据,其程 序法基础问题,不可避免成为学者的研究重点。接下来,笔者从大陆法系民事 诉讼法学理论的角度对股东代表诉讼的理论基础与性质进行分析,阐述了自己 的观点。在这一观点的指导下,指出现行民事诉讼法需要完善之处。 第三章探讨了如何完善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具体制度即在公司法中重 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并对民事诉讼法做相应的修改。 其内容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比较法研究和我国法的完善。笔者从司法实 务的需要出发,结合法学理论和外国立法例,阐述了个人看法。首先就诉讼主 体而言,论文分别对原告、被告、公司及除原告之外其它股东在诉讼中的地位 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为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及避免滥诉造成对公司经营的损害,在兼顾诉讼 公正与效率的前提下,各国立法都规定了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之前通常应向公 司提出请求,这就是所谓的“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笔者以为,这一规则值 得我国借鉴。 股东代表诉讼的管辖适用“公司住所地专属管辖”原则。另外,原告股东 提起代表诉讼时,应当及时通知公司,为公司提供参诉的机会,以免公司受到 突袭诉讼的危害。由于股东代表诉讼的特殊性,其在诉讼的和解和反诉以及诉 讼上的自认与舍弃方面具有自己的特点。基于这种认识,论文对上述有关问题 2 进行了分析,并着重对代表诉讼的和解阐述了个人观点。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诉 讼费用的担保、补偿以及赔偿等问题,对代表诉讼能否发挥其作用产生重要的 影响,笔者对此将结合外国立法例说明自己的看法。为了达到节约司法资源以 及稳定社会经济的目的,各国对股东代表诉讼的既判力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笔 者在本章的最后结合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对该问题也进行了阐释。 本文认为,有关制订股东代表诉讼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应在寻求保护股 东权益和防止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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