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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的税收问题研究.doc
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的税收问题研究
摘要:转让定价作为经济全球背景下企业财务管理中重要的一环,其终极目标是服从于企业的目标——股东价值最大化和利润最大化,而减轻税负,调节各子公司利润等具体目标是为企业的最终目标服务的。以趋利为第一动机的企业会利用各国税法及税收管理上的漏洞,采取不与法律相抵触的转让定价手段,通过关联交易实现利益最大化。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举办企业,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这种投资手段的广度和深度,规模和速度,都有逐步提高和加快的趋势。跨国公司在我国的投资经营活动,一方面带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人才和技术,弥补了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对繁荣我国经济,提高我国技术和管理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另一方面,跨国公司为了谋求利润最大化和负税最小化,不仅充分享受了我国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利用我国和别国的税制差异以及我国涉外税收制度中存在的漏洞,通过各种手段,如转让定价等,规避或减少税收负担。影响了我国涉外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国际的正常交往。
关键词:股东价值最大化 跨国公司 转让定价 WTO 税前利润
一、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避税的现状
我国自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发展很快。通过兴办外商投资企业,我国不仅吸收了外资,引进了先进技术设备,提高了一些行业的生产技术水平,而且涉外税收收入也逐年上升。但由于我国税法和税收征管中还存在不少漏洞,外商逃避税收的现象也相当普遍,有的还相当严重,主要手法就是通过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进行避税,从而造成外商投资企业虚亏实盈。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外资公司大举进入我国以来,账面亏损额高达50%~60%,特别是2000年以后,外资企业的自报亏损额每年都在1200亿元~1500亿元之间。这和我们看到的外资企业蓬勃发展的现实严重不符,保守些估计,我国每年损失的税额在300亿元以上。另据2003年开展的全国避税大户联查工作统计,全国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1.6亿元,比上年同比增长8.9%;调增征税额4.12亿元,比上年同比增长1.2%。
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境外关联企业之间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或者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以及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它们之间的交易往往根据其全球经营战略的需要制定内部转让定价,而不按一般的市场交易原则确定价格,将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前利润转移到我国境外,达到在我国不缴或少缴税的目的,从而实现关联企业整体的纳税最优化和利润最大化。我国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的具体表现形式集中在商品交易、无形资产转让、劳务交易和资金借贷等方面。
在避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规避所得税是最常见的、最复杂的形式。跨国纳税人出于其“最大限度减轻纳税义务”的动机,根据各国不同的税率,利用转让定价,使“收入向低税国转移,费用向高税国转移”,此为“顺向避税”。但是,跨国公司投资的经营活动极为复杂,有时,跨国投资者出于全球战略经营目标而非动机考虑,也制定转让定价,使“收入向高税国转移,费用向低税国转移”,虽然此时加重了跨国纳税人的总体税负,但客观上却造成了低税国的税收流失,其避税效应较为隐蔽、间接,我们称之为“逆向避税”。
我国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以优惠所得税税率、 “二免三减”等政策,根据有关测算,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只有11%,这一税负水平与世界上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地区)相比并不算高,例如,英国、新西兰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法国为33.33%,美国为35%(最高边际税率),日本为37.5%,澳大利亚和比利时为39%,德国为45%,马来西亚为32%,韩国为28%,新加坡为27%,台湾为25%(最高边际税率),即使世界公认的避税地香港也为16.5%。但是,外商投资企业仍向境外转移利润,其中必然会有许多情况是从低税区向高税区转移利润,属于逆向避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主要特点是逆向避税,其原因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外商企图独享应归中外双方共有的利润。按规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要按照股权比重在中方和外方之间分配。但外商从经济利益最大化考虑,有时宁可在境外多缴税而独吞税后利润,也不愿在我国境内少缴税而与中方分享税后利润,如果外商独享利润所增加的收益大于由此而增加的税收负担,外商就会把合资、合作企业的利润转移到境外高税区去实现,从而使我国境内的企业表现为亏损,而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只有权分享境内企业的税后利润,而无权分享境外母公司的税后利润,这样,外商虽然在税收上吃了亏,但在利润的分配上却占了大便宜(由分享变为独享),显然这对外商是合算的。我国境内合资、合作企业的逆向避税许多都出于这一目的;而且外商在我国从事逆向避税并不意味着其在境外一定多缴税,尤其是对于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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