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设立环境法院(庭)的必要性和可能性.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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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设立环境法院(庭)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摘要:本文主要从环境法院(庭)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角度分析,认为可以在中级人民法院内设立环境审判庭,以便于审理环境案件,完善我国的环境诉讼和审判机制,进而使环境公益诉讼得到推广,实现环境司法公正,使环境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   关键词:司法专门化环境法庭专门法院   中图分类号:D91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社会分工日益分化,法律机构也必然会发生这样一种趋势性的变化,即法律的专门化。然而审判专门化是法律专门化的应有之意,它不仅符合理性法律的基本要求,更成为司法独立的价值追求。由于环境案件具有专业性强、影响面广、取证困难、类型新颖等特点,审理起来相对困难,其复杂性迫使审判机构对环境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判断方式异于其他普通案件,所以将环境案件从普通法院提取出来通过设立专门的环境法院(庭),进行专门化的审判是十分必要的。近年来环境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热点,面对环境纠纷案件的频繁发生和无力解决的现状,使解决环境案件成为目前环境司法的一大难题,因此设立专门的环境法院(庭)无疑成为了我们解决这一难题的必然选择和有效手段,也终将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   一、设立环境法院(庭)争论   近年来,环境问题的频繁发生,环境知识和环保意识的普及使得公民对环境的感知度、环保重要性的认识都有了很大提升。环境案件不同于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其特殊性使其与传统的审判机制无法有效契合。在法制框架下,为环境案件的审理寻找一个合理的突破口,已经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话题。环境案件的不断发生使环境司法专门化从理论变为现实应时而生。我国部分省份已经开始尝试设立环保法院(庭)或者环境审判合议庭等专门机构来解决环境问题,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它也存在许多暂时无法解决的困境和问题:环保法院(庭)的设立是否真的于法无据,是否在我国具有设立的可能性和必要性都是本文尝试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环保法院(庭)的研究是一个正在崛起的热门领域,相关的理论成果还不是很多。就目前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学者对于设立环保法院(庭)的态度大体上可以分成质疑派和支持派。   (一)“质疑派”   一些学者对设立环境法院(庭)持质疑态度。其代表人物是法学博士、华侨大学法学院讲师刘超。他在对贵阳市两级环保法庭进行考察之后,从现有的法律制度方面反思了环保法院(庭)设立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他认为当前设立环保法院(庭)缺乏法律依据,我国法律没有赋予基层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设置其他审判庭的权力,目前基层法院的环保法庭设立有超越制度创新的嫌疑。他同时还认为在缺乏环境诉讼机制的前提下设立环保法院(庭)缺乏实际操作性。他在《反思环保法庭的制度逻辑》一文中从法律的具体规定入手,对环保审判庭(法庭)的内在困境进行了分析。还有的学者认为设立环保法院(庭)不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方法和有效手段,只有转变我国“先污染后治理”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还有的学者认为,中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环境公益诉讼,目前所谓的环境公益诉讼都是在对环境私益进行救济过程中对公益的辐射。几个试点环保法庭在运行中遭遇的种种困难都都说明在我国设立环保法庭时机还不成熟。还有学者认为司法的能动性并不能为环保法庭的设立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环保法庭的设立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我国三大诉讼法也没有给环境公益诉讼提供发展空间,所以解决环境问题还是应该依靠行政机关。由此认为当前环境纠纷的主要解决方式仍然是依赖于行政救济。那么环境法庭是否能有足够的案源,这都是我们研究环境法院(庭)设立时应当考虑的问题。   (二)“支持派”   武汉大学蔡守秋教授是持支持态度的主要代表人物。他认为目前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正处于历史性转变时期,为了应对环境问题,应在充分发挥现有法院对环境案件审判力量的基础上,设立专门法院或在最高人民院及客观条件允许的三级法院中设立专门审理环境案件的环境庭。他同时指出,在对重大环境案件进行审理时应当成立环境合议庭。福州大学法学院郑艺群教授认为,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变迁的法律价值取向以及环境案件的独特性决定了我国应当建立综合的环境审判制度来应对环境纠纷。因此设立环保法庭已经成为解决环境案件的必需,是司法对现实作出回应的能动性的表现。   实践也证明我国环境法院(庭)在处理环境纠纷中表现出的能动性,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生态效果和社会效果。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王树义教授阐述了我国环境司法实行专门化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在此基础上建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环保法庭试点地区做详细调研,掌握其价值和存在的问题并继续做好试点工作。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周伯煌副教授认为在我国设立环保法庭是现实需要,但在我国没有正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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