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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内容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述 第2章 建设法律基础和法律责任 第3章 城市与乡镇建设规划法规 第4章 建设程序与建设管理法规 第5章 建设发包承包与招标投标法规 第6章 建设勘蔡设计法规 第7章 建设监理咨询法规 第8章 建设合同管理法规 第9章 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法规 第10章 建设质量管理法规 第11章 建设竣工验收法规 第12章 建设用地管理法规 第13章 房地产管理法规 第14章 物业管理法规 第15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规 本章重点 本章介绍了法律、法制与法规的基本概念;重点介绍了建设法规的概念、特征、体系及构成、作用、现状及规划。 (7)计划。国家通过建设法规对建设活动进行指令性计划或指导性计划的调节。指令性计划具有法律约束力,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违反指令性计划的行为,将要承担法律责任。指导性计划一般不具有约束力,是可以变动的,但是在条件可能的情况下也是应该遵守的。如:基本建设必须执行国家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建设活动中的指令性计划正逐步减少,指导性计划正逐步增加。 (8)撤消。国家通过建设法规授予建设行政管理机关运用行政权力对某些权利能力或法律资格予以撤消或消灭。如:没有落实建设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停建、缓建;无证设计、无证施工坚决取缔等。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建设业的立法依据,同时又明确规定国家基本建设方针、原则,直接规范与调整建设业的活动。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行政法规:国务院以及建设部制定颁布,或建设部与其他部、委联合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规章是指地方政府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只能在本区域有效。 技术法规: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规程、规范、标准、定额、方法等技术文件。它是建设业工程技术人员从事经济技术作业,建设管理监测的依据。包括预算定额、设计规范、施工规范、验收规范等 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我国参加或与外国签订的调整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还有国际惯例、国际上通用的建设技术规程都属建设法规,应当遵守与实施的。 2.建设法规体系的组成形式 建设法规体系是由很多不同层次的法规组成的,它的组成形式一般有宝塔形和梯形两种: 宝塔形结构:先制定一部基本法律,将领域内业务可能涉及的所有问题都在该法中作出规定,然后再分别制定不同层次的专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一些具体问题进行细化和补充。 梯形结构:不设立基本法律,而以若干并列的专项法律组成法规体系的顶层,然后对每部专项法律再配置相应的不同层次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补充,形成若干相互联系而又相对独立的专项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有关立法权限的规定,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由五个层次组成,采用梯型组成形式。 建设法律 建设行政法规 建设部门规章 地方性建设法规 地方建设规章 我国建设法规的构成,习惯上划分为建设行政法律、建设民事法律和建设技术法规三种。 1. 建设行政法律 建设行政法律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并由国家建设管理机关从宏观上、全局上管理建设业的法律规范。它在建设法规中居主要地位。 (1)指令性。建设行政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不平等,一方下达指令,另一方只能服从并予以执行。 (2)非对等性。主体一方面作为国家建设主管机构或间接管理机构只享有权利,而另一方作为接受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及公民只承担义务,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3)强制性。建设行政法律规范多以禁止、命令形式表现出来,没有选择、考虑和讨价还价的余地。 (4)灵活性。建设行政法律一般政策性强,立法程序简便,表现形式多样。可根据建设业的形势变化,随时制定、修改和制止。 2. 建设民事法律 建设民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人民意志的,为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建设关系的行为准则。 (1)平等性。受建设民事法律调整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没有隶属性。 (2)有偿性。主体间权利与义务对等,一方面取得利益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3)任意性。即有些建设民事法律赋予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选择的自由。 (4)相对稳定性。建设民事法律是建设业生产与交换的一般行为准则,与政策性较强的建设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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