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以备出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pdfVIP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以备出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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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 号:持有以备出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 目标 1.本准则的目的是规范持有以备出售资产的会计处理,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 和披露。特别是,本准则要求: (1)满足划分为持有以备出售标准的资产应按照账面金额与公允价值减去出 售费用后的余额孰低计量,并且停止对这些资产计提折旧; (2)满足划分为持有以备出售标准的资产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终止 经营的成果应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 范围 2.本准则中的分类和列报要求适用于主体所有已确认的非流动资产和所有 处置组。本准则中的计量要求适用于除第5 段所列资产以外的所有已确认的非流 动资产和处置组(如第4 段所述),第5 段中所列资产仍应按照相应所指出的准则 计量。 3.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 号——财务报表的列报》(2003年修订)划归为 非流动类的资产只有在满足了本准则有关划分为持有以备出售的标准时才能重 新划归为流动资产。仅为了再售而取得的通常被划归为非流动类的资产,如果不 符合本准则有关划分为持有以备出售的标准,不应作为流动资产。 1.投入必要的资源,先行发展法务会计教育。法务会计教育可以同时从学历 教育与职业继续教育两个方向入手。就学历教育而言,我们一方面可以面向在校 会计学专业的学生开设调查与法务会计的选修课,重点讲述欺诈调查的技术与方 法、证据规则、诉讼支持的要领以及犯罪学方面的知识。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 面向在校的法学专业的学生开设有关会计与审计方面的课程。我国目前会计学与 法学专业都属热门专业,在校大学生数量庞大,从这些大学生中培养法务会计人 才是快捷有效的途径。当然,在条件成熟之后,我们完全应该有法务会计方向的硕 士、博士的培养。就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而言,我们应该主要面向注册会计师、 审计师、律师、法官、检查官等在职人员进行法务会计的培训。培训的内容应紧 密围绕经济犯罪以及白领犯罪的调查方法与技术,诉讼支持与损失计量等方面的 内容展开。 2.在中国会计学会设立法务会计专业委员会,加大法务会计理论与实务研 究。对法务会计的理论与实务的研究应该从这几个方面入手:法务会计的学科特 征与定位;法务会计的原则、职能、任务与内容体系;职务欺诈的调查研究;白领 犯罪问题研究;欺诈的发现与预防;欺诈的成本计量与风险管理;计算机财务欺诈 问题的研究;诉讼支持的内容与程序;专家证人制度的研究;专家证人的资格与选 择等。 3.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注册法务会计师专业委员会。建议中国注册会 计师协会比照加拿大CICA 的做法,在协会内设立注册法务会计师专业委员会,并 设立“中国注册法务会计师”认证制度,要求有一定工作经验的资深注册会计师 在参加专门强化培训后通过考试取得“中国注册法务会计师”的资格。同时要鼓 励并帮助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拓展服务领域,对外提供欺诈调查与法务会 计服务。 4.建议中国证监会在必要的时候考虑要求上市公司接受定期的法务会计特 别审计,以法务会计的视角审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预防与打击公司内部欺 诈与舞弊的发生,切实维护股东的利益。 4.有时,主体会在一项单独的交易中一并处置一组资产及与其直接相关的一 些负债。这种处置组可能是一组现金产出单元,一个现金产出单元或某个现金产 出单元的一部分。该处置组可能包括主体的任何资产和负债,包括流动资产、流 动负债以及第5 段中所列的被排除在本准则计量要求之外的资产。如果属于本准 则计量要求范围内的非流动资产是某处置组的一部分,则本准则的计量要求适用 于整个处置组,因此该处置组应按其账面金额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余额 孰低计量。关于处置组中单项资产和负债的计量要求,在第18、19 和23 段予以 规范。 5.本准则有关计量的规定不适用于下列资产(无论是作为单项资产或是某处 置组的一部分),这些资产由所列准则予以规范: (1)递延所得税资产( 《国际会计准则第12 号——所得税》); (2)雇员福利形成的资产( 《国际会计准则第19 号——雇员福利》); (3)包括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9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范围内的金 融资产; (4)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40 号——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公允价值模型进行 处理的非流动资产; (5)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41 号——农业》的规定按照公允价值减去预计至 销售将发生的费用计量的非流动资产; (6)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 号——保险合同》中定义的保险合同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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