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适用的年龄上限问题——评《刑法修正案(八)》相关规定.pdfVIP

死刑适用的年龄上限问题——评《刑法修正案(八)》相关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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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l 死刑适用的年龄上限 问题 — — 评 《刑法修正案 (八)》相关规定 汪 力 (西南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715) 摘要:死刑应否设立年龄上限的问题素有争议。从国内已有的经验看,高龄犯罪人在社会体系中通常 处于弱势地位,刑事责任能力普遍减弱,对其免除死刑适用并不违背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也符合 刑罚的 目的,而且死刑适用主体限制的根据具有多样性 ,因此应 当肯定 《刑法修正案 (八)》 中对高龄老 年人犯罪免死 的价值取 向。 关键词:高龄老年人犯罪;死刑;年龄上限;限制条件 中图分类号:D924.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257—0246 (2013)01—0261—03 目前,社会各个层面反对高龄老年人犯罪免死的理由主要有:其一,老年人有不同于未成年人的 特点 ,两者在死刑政策上不应完全等同。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是基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可塑 性强的特性。但老年人经过漫长的人生,心智是成熟的,对 自己的行为有着非常清醒的认识。因此老 年人的犯罪,其可宽恕性应较未成年人小,不应适用与未成年人相同的死刑适用政策;其二,随着社 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从健康水平看,75岁的老年人,仍然拥有完全责任能力的人 群不断增大,完全可能犯下极为严重的死罪;其三,若规定老年人犯罪免死有可能被其他犯罪分子利 用而从事严重的犯罪活动;其四,有违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其五,实践中很少对 75周岁 以上老人适用死刑,与其绝对废除适用,不如留给司法者在刑事政策范围内灵活掌握;① 其六,并非 所有保留死刑国家都作了类似规定 ,部分国家的立法经验并不必然具有普适性。 不过,以上观点均不无可辩驳之处 : 其一,刑事责任能力减弱是这一年龄阶段的老年人的普遍状况。在心理学中,对老年人心理老化 的研究表明,伴随着个体年龄的增加,感觉、认知功能、精神运动功能、记忆、思考、感情以及综合 性格的适应性等都会发生一定的变化,而这些变化从年龄来看对人的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与生命发 展轨迹相同,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也是一个产生、发展和衰退的客观过程,随年龄增长而呈现从低到高 再到低的抛物线形状 :在未成年成长阶段,随着智力、心理等方面的成熟,刑事责任能力逐渐趋于成 熟;在中年阶段,刑事责任能力达到成熟,处于稳定状态;到了年老阶段,伴随着生理和心理的逐步 衰弱,其心智和行为的成熟度大不如从前,刑事责任能力逐步减弱,直至最终丧失。② 尽管不排除个 基金项 目:国家丰十会科学基金项 目 (11XFX012);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项 目 (2010QNFX09);西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 助项 目 (SWU1009026)。 作者简介:汪力,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刑法研究。 ① 董玉庭 :《七十五周岁以上不适用死刑值得商榷》, 《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年9月8日。 ② 在我国汉代,皇帝曾下诏称: “高年老长,人所尊敬也;鳏寡不属逮者,人所哀怜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 孕者未乳,师,朱 (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又曾下诏: “朕念夫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暴逆之心,今或罹于 文法,执于图圈,不得终其年命,朕甚怜之。自今以来: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 ,它皆勿坐。”其意思是:高年老长,人所尊敬, 加以刑罚,于心不忍,此敬老之念也;年老之人,头童齿落,血气已衰,通常无暴逆之心,因受刑罚 ,不得终其年命,是值得同情 怜悯的事情,因此加以赦免宽宥。参见张建伟 《历史文化解读老耄犯罪免死》,《检察日报》2010年9月3日。 262 社会 科 学战线 ·2013年 第 l期 ·博 士论 坛 别高龄老年人犯罪具备完全甚至较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但立法只能针对多数情况。 其二,我国刑法规定对未满 l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孕妇不适用死刑,但这两类人同样也可能犯下 严重的罪行,也可能被利用。而且,虽然也可能通过司法者在实践中运用刑事政策达到限制这两类人 死刑适用的效果,但立法的 “一刀切”代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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