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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氢氧站设计规范GB50177-93 总则第1.0.1条 为使氢氧站、供氢站的设计,正确贯彻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确保安全生产,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满足生产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氢氧站设计: 一、水电解制氢的氢氧站; 二、供氢站; 三、厂区和车间的氢气管道。 第1.0.3条 氢氧站、供氢站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甲”类。 氢氧站、供氢站内有爆炸危险房间,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应定为1区爆炸危险环境。 第1.0.4条 氢氧站内有关氧气部分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 氢氧站、供氢站和氢气管道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站区布置第2.0.1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的布置,应按下列要求经综合比较确定: 一、宜布置在工厂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并应远离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二、宜布置为独立建(构)筑物; 三、不宜布置在人员密集地区和主要交通要道处; 四、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区,宜设置非燃烧体的围墙,其高度不应小于2m; 五、宜留有扩建的余地。 第2.0.2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0.2的规定。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表2.0.2 建筑物、构筑物氢氧站或供氢站氢气罐总容积( )1000010001~50000>50000其它建筑物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121416121520202025202530253035民用建筑2525303540重要公共建筑5050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为10000KVA以上室外变配电站以及总油量超过5t的总降压站2525303540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3025303540架空电力线≥1.5倍电杆高度≥1.5倍电杆高度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外缘、储罐外壁的最近距离计算。 ②固定容积的氢气罐,总容积按其水容量( )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9.8x104Pa)的乘积计算。 ③总容积不超过20 的氢气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④与高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增加3m。 ⑤氢气罐与氧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 第2.0.3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0.3的规定。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表2.0.3 铁路、道路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厂外铁路线(中心线)非电力牵引机车3025电力牵引机车2020厂内铁路线(中心线)非电力牵引机车2020电力牵引机车2015厂外道路(路边)1515厂内道路(路边)主要道路1010次要道路55围 墙55 注: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 第2.0.4条 氢气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湿式氢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二、卧式氢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立式、球形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三、卧式、立式、球形氢气罐与湿式氢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其中较大者确定; 四、一组卧式或立式或球形氢气罐的总容积,不应超过30000 。组与组的防火间距,卧式氢气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立式、球形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并不应小于10m。 第2.0.5条 氢氧站与其它车间呈L型、Π型和山型毗连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站房面积不应超过1000㎡; 二、宜布置在厂房的端部,与之相连的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三、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 四、不得同热处理、锻压和焊接等有明火作业的车间相连。 第2.0.6条 供氢站内氢气实瓶数不超过60瓶或占地面积不超过500㎡时,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用氢车间或其它非明火作业的丁、戊类车间毗连,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并宜布置在靠厂房的外墙或端部。 第2.0.7条 氢氧站内氢气实瓶储量超过500瓶时,应独立设置灌氢站房。?工艺系统 第3.0.1条 水电解制氢系统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一、用户对氢气压力、纯度的要求; 二、用户使用氢气的特点; 三、水电解制氢装置的技术参数。 第3.0.2条 水电解制氢装置,应设压力调节装置,水电解槽出口氢气与氧气之间的压差,宜小于0.5kPa。 第3.0.3条 每套水电解制氢装置的氢气、氧气排出口与总管之间,必须设置放空管、切断阀和取样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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