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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O卷 第 11期 长 春 大 学 学 报 Vo1.20 No.1l 2010年 11t1 JOURNAL0FCHANGCHUN UNIVERSrrY Nov.201O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钱仁伟,王 仓 (扬州大学 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9) 摘 要:我国现行立法对胎儿民事主体地位的不认可,诱使胎儿之权益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为此,考察对比各 国对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模式后,建议我国未来民法典 中应采用总括保护主义和个别保护主义相结合的模式,即 在总则编和各分则编中分别明确胎儿之民事权益,并赋予胎儿特殊 民事权利能力,以能真正有效全面地保护胎儿 的民事权益 。 关键词 :胎儿利益;民法保护 ;立法模式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3907(2010)l1—0100—03 “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 自身的生存 ,人性 2.1 总括保护主义 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 自身所应有的关怀。” 胎儿 即胎儿出生时为活体的,溯及取得 民事权利能 是任何人都无法逾越的初始阶段,作为未来的人,理 力。如 《瑞士民法典》第31条第2项规定:“胎儿, 应受到法律制度 的关怀。然而,近年来针对胎儿的 只要其出生时尚存 ,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原 伤害案件不断发生,对此我国法律 尚无明确规定,学 《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典》第 7条规定:“公民的权利 术界也存在着诸多争议,在司法实践中鲜有成功的 能力在出生的时候发生。胎儿如果活着,也具有权 判例,最高司法机关也没有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导 利能力。” 致法官无所适从,判决也大相径庭 ,对于胎儿利益的 2.2 个别保护主义 民法保护急需完善 。 即胎儿原则上无权利能力,但在若干例外情形 1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涉及II~)L的规定 视为有权利能力。这些情形一般为胎儿纯受益情 形,例如,赋予胎儿继承权、受遗赠权、基于不法行为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仅有 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抚养义务人死亡或者残疾时胎 《继承法》中规定了胎儿的继承权 问题,而在其他法 儿的赔偿请求权等。如 《法国民法典》第 725条规 律领域,如胎儿的受遗赠权、依契约受益权、赔偿请 定:“尚未受胎者,不得为继承人。”第906条第 l项 求权以及身体健康受损的赔偿请求权均没有涉及, 规定:“胎儿于赠与时已存在者,即有承受生前赠与 理论界对此问题也存在很大的争议。由此,法官做 的能力。”第 1923条规定:“在继承开始时尚未出 出的判决各有不同,有的判决有悖道德,但又不能说 生,但 己怀孕的胎儿,视为在继承开始前出生 。” 违背法律 ,因为法律没有 明文规定胎儿的利益 ;相 2.3 绝对主义 反,如果法院判决给予胎儿利益的保护,却又没有名 即绝对贯彻胎儿不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 ,以此立 正言顺 的法律规定。所 以对于胎儿利益的保护亟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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