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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部综合考核管理细则
(XZ01/007)
目 录
1 目的
2 适用范围
3 引用标准
4 专用术语定义
5 执行程序
6 职责
7 检查与评价
1 目的
为了建立良好的劳动、工作秩序,提高安全文明生产水平,以规范管理和提高员工素质,增强部门凝聚力和向心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设备部全体员工在工作期间考勤、劳动纪律、着装要求、环境管理、会议管理等考核管理细则。本办法适用于XXXXX萨拉齐电厂设备部全体员工。
3 引用标准
3.1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
3.2 《XXXXX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实施细则》(神华电人劳字(1998)28号)
3.3 《XXXXX公司公司待岗人员管理办法》(神华电人劳字(2003)22号)
4 专用术语定义(无)
5 执行程序
5.1 劳动纪律考核细则
5.1.1 作息时间及其规定
5.1.1.1 工作作息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具体工作时间如有变动以厂部通知为准。
5.1.1.2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未按作息时间规定到达岗位的视为迟到;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未经领导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早退。无故不请假;假期已满,逾期不归,续假未获批准者;按旷工处理。
5.1.2 考勤管理考核制度
5.1.2.1 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一月内第一次迟到、早退,处罚责任人20元;第二次迟到、早退,处罚责任人40元。
5.1.2.2 月累计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5.1.2.3 每月迟到、早退累计五次,处罚责任人200元。每月迟到、早退超过五次,处罚责任人500元。
5.1.3 请假考核制度
5.1.3.1 职工请假应至少提前半小时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没有执行请假制度。如因突发原因确实来不及请假的应电话通知本专业主管。
5.1.3.2 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休假者,半天以内处罚责任人100元;超过半天者视为旷工,每旷工一天,处罚责任人200元;每月累计旷工三天及以上者,给予待岗处理,时间不低于10天,待岗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待岗3个月退回人力资源部处理。
5.1.3.3 给予待岗处理人员,本人认错态度较好并经本专业主管和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重新上岗。态度恶劣,屡教不改者本部门不予安排工作并提交人力资源部处理。
5.1.3.4 具体请假原则和审批权限及办法依照厂部下发的请假办法执行。
5.1.4 吸烟考核制度
5.1.4.1 生产现场严禁吸烟,如有违反,处罚责任人20元/次并给予口头警告。再次发现者处罚50元。
5.1.4.2 禁止流动吸烟,一经发现,处罚责任人20元/次。再次发现者处罚责任人50元。
5.1.4.3 严禁在档案室、阅览室、资料档案室吸烟;严禁在机房、电教室、会议室、实验室吸烟,一经发现,扣责任人50元/次。再次发现者处罚责任人100元。
5.1.4.4 以上任何情况每月重复或累计三次处罚责任人200元;
5.1.4.5 严禁在《安全管理标准》中规定的一级动火区域、二级动火区域内吸烟,一经发现,处罚责任人500元/次;再次发现且没有造成后果的,给予待岗处理,时间不低于一个月并进行教育学习;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厂部有关规定执行。
5.1.4.6 给予待岗处理人员,根据本人表现和认错态度决定是否给予上岗,能深刻认识错误并经专业主管和部门经理批准方可上岗;态度恶劣,屡教不改者本部门不予安排工作并提交人力资源部处理。
5.1.5 打架斗殴的处罚规定
5.1.5.1 发生打架斗殴事件,不论起因如何,首先动手(含推搡、拉扯,使用物体、工具等触及他人身体的)的人员均被视为主要责任者。如酒后发生打架斗殴事件,喝酒的人员均被视为主要责任者。
5.1.5.2 在一方首先动手的情况下,另一方应回避躲让,不应还手斗殴。如还手,不论起因如何均被视为负有次要责任。
5.1.5.3 在特殊情况下,如打架斗殴的一方失去理智,使用工器具、砖头及凶器等可能危及另一方的生命安全或危害公共安全时,现场的任何人员有权采取措施,以防止事态扩大。
5.1.5.4 凡在厂区发生打架斗殴事件的当事人,主要责任者和次要责任者除赔付对方医药、误工费用外,同时处罚主要责任人800元,次要责任人500元,并给予待岗处理,时间不低于一个月并进行教育学习,情节特别严重的,待岗3个月。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1.5.5 凡在厂区外发生打架斗殴事件的当事人,如果认定为主要责任人处罚责任人500元;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1.5.6 给予待岗处理人员,本人认错态度较好并经本专业主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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