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检察实务与相关理论问题分析.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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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过去的二十年是中国发展历史上非常重要的时期,经济发展取得举世瞩目 的成就,与此同时,社会治安状况也面临着社会转型期所特有的严峻考验,日 益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绊脚石。为克服法的滞后性所带来的弊端,更好 的服务于经济建设,期间,我国的刑事法律也经历了较大幅度的修订。1979年 7月颁行的刑事诉讼法在实施了十七年之后的1996年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订, 而我国的刑法也在1997年做了修订。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大规模修订,表现在 诸多方面,例如刑法修订中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取消了刑法中的一些口袋罪、 删除关于反革命罪的规定等,在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中对司法机关的职责进行了 进一步明确和划分,取消了检察机关可以做出免予起诉的权力等。刑事司法制 度的变革反应了我国刑事司法理念的转变,限制公权力,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权利亦成为时代的主题。但观念的转变是痛苦和艰难的,近年来 频频发生的冤假错案已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如何更好的贯彻刑事法律制度,实 现对当事人的平等保护,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本文采用实证分析的方 法,对现实中的具体案件进行分析,观察我国相关法律变化的脉络,以期对相 关的法律和现实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科学的分析,在更好的预防和打击犯罪的同 时,实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 序言部分简要介绍某区的自然情况,包括地理状况、人口分布、组成等自 然情况,以及对某区进行较长一段时期内的犯罪案件进行调查研究的必要性。 第一章分析某区在二十年中犯罪嫌疑人的变化。主要针对犯罪嫌疑人中男 女比例的变化、青少年犯罪的变化以及该区中农民犯罪的现象进行分析。西方 发达国家的犯罪学已有百余年的历史,刑事人类学派中的代表龙布罗梭的天生 犯罪人这一学说将原来抽象的、概念的方法研究凝固的犯罪行为转向以实证的 科学方法研究犯罪者。 从此刑法理论的研究进入所谓科学或实践的新时代,而 新中国的犯罪学则起步较晚。发展中国的犯罪学,解决中国当代的犯罪问题, 不能忽视对中国犯罪现状的实证研究,而开展犯罪问题的实证研究,又离不开 对犯罪调查资料的定量分析。 1 第二章分析关于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制度。在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 检察机关有对审查起诉的案件采取免予起诉的权利,而免予起诉制度在特定的 时期的确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现实中又颇受争议,主要用一定的数字去分析 免予起诉这一制度。其次,在这一部分中又分析了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后, 针对检察机关适用的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制度,分析三种不 起诉制度在现实中的应用。 第三章分析了在某区开展的量刑建议制度。1999 年下半年,以北京市东城 区人民检察院为代表的一些基层检察院开始试行量刑建议制度。2001 年9 月, 检察日报社与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专门召开了量刑建议制度研讨会。2005 年7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正式将 量刑建议列为检察改革项目,并指定11个单位开展试点。某区也开展了量刑建议 的活动,虽然只是试行,未再深入的开展,但在现实中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四章分析了律师制度在某区二十年的公诉案件中的运用。关于律师制度, 我国的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等都有很明确的规定,但是律师辩护难的问题却一 直存在,“你辩你的, 我判我的”现象的大量存在与“重打击、轻保护”、“重 实体、轻程序”的司法价值观不无关系, 刑事辩护制度对于实现程序正义的保 障作用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然而,在现实中也存在有的律师素质不高,在介 入案件后不能依据法律和事实对案件进行公正的辩护,出现了让当事人作伪证 等不符合律师职业道德的事情。 第五章分析主诉检察官制度。“主诉检察官制度”一词是新时期司法改革 之产物,它是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01年1月起,在 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现实中存在的 问题是,主诉检察官办理的案件仍然要向主管的检察长汇报,甚至有些案件仍 需要向检察长汇报,经过检察委员会的讨论和同意,在实践中并未真正的发挥 主诉检察官的功能。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度是我国检察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绝不应是一次属于形式层面上的办案方式的调整。因此,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构 建必须要坚持和体现公正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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