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的举证时限制度研究.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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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举证时限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自2001年最高人民法 院发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来,学界和司法界围绕举证时限制 度的研究和探讨一直络绎不绝。在学界则围绕着举证时限制度自身的价值、内 容、合理性以及举证时限制度自身的缺陷进行研究,而在司法实务界则围绕举 证时限的具体运用问题进行探讨。这些探讨与研究有益于人们对举证时限制度 的认识,有益于我国审判方式的进一步改革,以及促使民众形成新的诉讼价值 观念。本文将着重从如下几个方面分析和探讨举证时限制度,一是举证时限制 度自身的内涵以及举证时限制度所具有的价值和意义,举证时限制度的具体内 容,二是举证时限制度的例外规则,即在哪些情形下排除适用证据失权的法律 后果,三是举证时限制度的检讨与完善,即举证时限制度自身有哪些缺陷,需 要从哪些方面进行完善,为充分发挥举证时限制度的功能,如何来完善相关的 配套制度,基于上述需要,本文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举证时限制度的概念和价值。该部分论述了举证时限制度的概 念,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举证责任之间的关系;举证时限制度所具有的价值 和功能,即有利于实现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提高。文章认为,举证时限制度 是实现程序公正及至实体公正的重要途径,设立举证时限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 避免当事人进行诉讼拖延或证据突袭,可实现有限的司法资源效用最大化。 第二部分为举证时限制度的内容。文章从期限、证据失权的范围、违反举 证时限制度的构成要件以及举证时限制度的法律后果四个方面探讨举证时限制 度的内容构成。文章认为,法院在案件受理之初就指定举证期限可以使举证期 限早日确定下来,但在受理案件的初始阶段就确定举证的合理性是存在疑问的, 其往往并不符合具体案件的举证需要。当事人逾期举证需同时具备主观和客观 方面的构成要件,逾期提供的证据将面临失权的法律后果。 第三部分为证据失权的例外规则。当事人逾期举证面临着证据失权的法律 后果,而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原因则各式多样,严格的证据失权后果往往与 当事人乃至社会所追求的实体公正相违背,在中国目前的法治环境中则更是如 此。文章主要归纳和分析了五个方面的例外,即善意的例外、自认的例外、重 要的例外,新证据的例外、撤诉的例外。在考虑适用证据失权的例外规则时, 需注意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客观原因和主观的态度,对方当事人对逾期举证 的态度,对法院审判效率和对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证据本身对案件的重要程 度,以及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等方面。如果当事人逾期举证属于例外规则的适 用范围,则应当尽量排除证据失权法律的适用。 第四部分为举证时限制度的检讨与完善。举证时限制度与发现真实、实现 当事人权益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举证时限制度对法官正确形成心证存在着 负面的影响,同时举证时限制度与我国的现实国情存在着水土不服的情形。文 章认为,充分发挥举证时限制度的功能离不开其他制度的配套,为此,需要建 立和完善准备程序、答辩失权制度、法官释明权。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乃是 实现举证时限制度功能充分发挥的前提和基础,否则实行严格的举证时限制度 则意味着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侵害,使举证时限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得到实施。 作为举证时限制度法律后果的证据失权也并非法律的最佳选择,相对于证 据失权的法律后果,对逾期提供证据的行为进行费用方面的制裁或许是更为理 性的选择。 第五部分为结语。对于我国现行举证时限制度,我们需要立足于中国现实 和未来社会的发展需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优秀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 在既有的制度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和完善,从而充分发挥举证时限 制度所应有的功能。 关键词: 证据失权;例外规则;准备程序;答辩失权;费用制裁 Abstract he Time Limit System of Evidence Production is a very important system in the Procedural Law of Civil Litigation. There have been discussions on the system in the field of legal theory and judiciary since the Regulation on Evidence of Civil Litigation enacted by the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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