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刑法的立法模式及其类型性解释.pdfVIP

经济刑法的立法模式及其类型性解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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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犯罪的质与量会随着社会结构的改变而改变。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经济 犯罪层出不穷且危害日益严重的同时,我国《刑法》对于经济犯罪的规范也由 粗疏到细致,经济刑法越来越受到了重视。 经济刑法是规范刑法学意义上关于经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事法 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经济犯罪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罪”所规定的犯罪。经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与国家整体经济运行相关 的超个人法益和个人法益,经济犯罪与财产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的根本区别正 是其保护的法益的性质各不相同。统一经济犯罪的内涵并确定其外延包含的类 型不仅能够为司法机关提供统一标准,有利于更好地打击经济犯罪,而且能够 让人们对经济犯罪的相关知识进行更加理性和系统的认识,有利于以法律的形 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体系在全社会的建立。 经济刑法的立法模式,从微观角度讲是经济刑法条文的罪状描述方式,从 宏观角度讲是以经济刑法为内容的各种不同的立法文件的载体形式,目前主要 有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专门经济刑法典、刑法典以及附属刑法和刑法典相组 合的模式。单行经济刑法是立法机关就某类经济犯罪颁布的刑法规范,其最大 优点在于其不同于刑法典的灵活性和适时性。这种灵活性导致单行刑法对刑法 典的内容频繁作超出刑法典原犯罪类型范围之外的变动,这对刑法典的权威性 和稳定性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刑法修正案与单行刑法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其在原 有犯罪类型范围之内根据需要对刑法典进行补充,并对修改后的条文在刑法典 中的位置作出了适当的安排。我国刑事立法的实践证明,这种立法形式立法随 意性和政策性较大,是立法水平相对较低时期的产物,随着我国立法机关立法 技术的提高,已经不再采用这种立法形式。专门法典型的立法模式有利于集中 有效打击经济犯罪,但是其制定需要社会发展到已具备成熟的客观环境和条件, 还需要高水平的理论储备和立法技术,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制定条件。附属刑法 是立法机关在经济、行政法律法规中设立的违反该法律法规所应适用的罪刑规 范,它是作为经济、行政法律法规的一部分存在的。我国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 1 附属刑法。以上各类立法类型的共同缺陷就是认为形式刑法,也就是刑法典才 需要具有稳定性,作为实质刑法的其他法律形式可以将灵活性作为其优势。任 何实质上具有刑法性质的法律规范都应当具有稳定性,灵活性不应成为其特点。 法典型立法模式是大陆法系国家最主要的经济刑法立法模式。在我国,刑法典 能够最优地调和刑法刑法典稳定性要求和经济犯罪的变动性现状之间的矛盾, 而空白罪状正是刑法典调和矛盾的利器,将刑法典作为经济刑法的立法模式也 符合我国的立法传统习惯。因此,我国目前应当坚持以单一刑法典规定经济犯 罪的立法模式,在这一模式下,由立法机关根据经济犯罪的变动需要,以刑法 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典的个别条文在犯罪类型内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对经济刑法立法模式进行探讨的各种学说都将思维局限于成文法领域内, 企图仅仅依赖成文法就可同时实现法律规定的安定性和适用的灵活性。只有法 律解释才能让静止的法律规范流动起来,延展其生命力,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 刑法解释是解释者为使刑法条文得以具体使用,而对条文可能具有的含义做出 的阐述和释明,它是一种主动地、创造性的活动。了解语义的可能含义需要法 律解释中的先前理解。先前理解是解释者在面向生活事实时,基于职业知识和 经验以及对社会事实的认知,对于该事实应适用的法律模式的假定理解。法律 解释开始于先前理解,解释者能动地反复通过对向交流,使得法律规范和生活 事实之间形成关系中的对应,这种对应就是类型。 类型是介于抽象和具体之间的理念构造物。人类的认识过程是从对个别事 物的已有经验中寻找出某种规律,并根据该类事物的运行规律建立一个概括性 的理论模型,用以指导未来的认识活动,在以后的认识活动中,将这种概括性 的理论模型还原到个别事物上,对未来的活动进行科学的预测。这便是类型的 形成和运用的过程,也是类型在方法论上的价值所在。类型不同于概念,它是 开放的,无法穷尽其外延,只能无限接近地说明。类型有核心,却无明确的边 界,不同类型之间是或多或少的交叉关系,出现新的要素加入或者某些要素不 具备,事物就可能从某一类型过渡到其他类型。类型也不同于个别事物,类型 是一种理念上的构建,不同类型之间存在意义联系,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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