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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生命健康保障和家庭幸福的需要; ★ 遏制安全生产严峻形势的需要; ★ 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安全生产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通常说的安全生产法规是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程、条例、规范的总称。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2)落实工伤保险 (1)知情权 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 1.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 (2)建议权 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检举、控告权 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 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紧急避险权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 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 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 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 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005年9月1日开始施行)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从业人员的义务 (1)自律遵规 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 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 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 应急处理能力; (2)自觉学习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3)危险报告 (1)机构及人员保障责任 1)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法 律 责 任 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3) 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4)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1)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3) 未对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2.危险设施条件责任 4) 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5) 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2) 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3) 进行吊装等危险作业,未经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3.危险源管理责任 1)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4.承包商管理责任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能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5.同一地区生产管理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6.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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