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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五条 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第四章 公司股东名录
第五条 公司股东名录:
股东名称或
姓名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持股比例
(%)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51 49 合 计 100 / /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采用一次足额缴纳方式认缴,公司注册资本已由全体股东于 年 月 日前全部足额缴纳。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股东会:本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13)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4)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但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发行公司债券;
(3)发行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4)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及其他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方案;
(5)修改公司章程;
(6)回购公司股票;
(7)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8)股权激励计划;
(9)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的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比例、实缴出资比例或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十四条 股东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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