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答问2007-2-5.docVIP

证监会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答问2007-2-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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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答问 2007年02月04日 新华网北京2月4日电近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或办法 。为使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更好地理解《管理办法》的精神和主要内容,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请您介绍一下《管理办法》制订的具体背景。   答:《管理办法》的制订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自去年1月1日起,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已正式实施,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并强化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中介机构的责任。为与两法相配套,证监会有必要在部门规章层面上细化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其次,《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5〕34号 明确要求“上市公司要切实履行作为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要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要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和必威体育官网网址责任,保障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的权利。公司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要积极配合和协助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制定《管理办法》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要求的具体体现。   再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已基本完成。上市公司股份实现全流通后,上市公司大股东和管理层的利益与二级市场股价密切相关,利用资本市场的动机进一步增强。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规则和监管流程,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及监管的有效性,适应股权分置改革后新形势对上市公司信息监管提出的新要求。   此外,证监会1993年发布了《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试行 ,由于时间较长,很多条款、内容已无法适应目前监管新形势的需要。因此,有必要结合目前证券市场的发展情况,在总结既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对该细则进行修改,并有必要将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则性规定上升为部门规章。   总之,《管理办法》既是对《公司法》《证券法》有关精神和《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相关内容的细化,又是适应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新形势对以往规则的修改和完善。我们将其定位于信息披露规范性文件的统领性文件,并以证监会主席令的形式发布。   问:《管理办法》的法律地位及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管理办法》是证监会以主席令形式发布的部门规章,是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所有信息披露行为的总括性规范,涵盖公司发行、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的各项要求。《管理办法》规范的对象包括四个层面:一是上市公司、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是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收购人等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是为信息披露事宜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保荐人及其从业人员;四是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的市场各方,包括利用或可能利用上市公司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机构和个人,散布传播虚假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及相关媒体。   问:《管理办法》在证监会文件中首次引入了公平披露的概念,请问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人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如何执行该原则?   答:公平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平等获悉同一信息。具体要求包括:一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向全体投资者公布,不得提前向单个或者部分投资者披露、透露或泄露。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其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二是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三是在境内、外市场均发行股票或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问:上市公司重大事件披露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凡是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价格敏感性信息 ,上市公司均应披露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管理办法》中以列举方式对重大事件进行了界定。上述规定是重大事件披露的最低要求。无论有无相关具体规定,或上市公司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披露标准,但上市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问:上市公司应当在何时履行临时公告义务?   答: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任一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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