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法律制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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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纳税人:1、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2、单位以承包、承租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承租人以发包人、出租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出租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出租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承租人为纳税人。 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1、境内的含义:(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2、应税劳务:(1)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2)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3)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2)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解释1】混合销售是指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同时涉及到“增值税”(销售货物销售)和“营业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但纳税人并非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而是根据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或者只征收增值税,或者只征收营业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主营业务缴纳增值税),其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主营业务缴纳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营业税。【解释2】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为应税劳务营业额与货物销售额的合计。【解释3】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解释4】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营业税兼营行为:(1)营业税的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缴纳增值税)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2)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营业税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区别:(1)混合销售强调的是销售货物的“同时”发生营业税的应税劳务,销售货物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之间存在从属关系,而兼营中的销售货物和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不一定同时发生,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从属关系(2)混合销售强调的是针对“同一个”消费者,而兼营不一定针对同一个消费者;(3)混合销售最终只合并征收一种税(或者增值税或者营业税),而兼营,分别核算的,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营业税视同发生应税行为:(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业税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1)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2)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一律征收营业税;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3)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4)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而不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5)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6)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7)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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