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迅: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pdfVIP

奥特迅: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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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为规范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 备忘录第27 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为他人及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三)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各股东按出资比例 同等条件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对外委托贷款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该第三方不包括公司控股 子公司)应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充分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 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财务资助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单笔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 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 应对该事项的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 独立意见。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 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的,公司为其提供财务资助,该公司其他股东必须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 资助,且条件同等。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对象的资 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 公司审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协同财务部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 协同财务部负责做好对被资助对象日后的 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 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对财务资助事 项的审批程序;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和财务情况、资 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提供担 保的情况,如系第三方提供担保,应披露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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