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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复习指导:税务管理.doc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复习指导:税务管理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点、税务管理
一、税务管理的概念
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内容。
二、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与范围
1.税务登记的概念: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
2.税务登记范围、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
(1)税务登记范围——纳税人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②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该办理税务登记 ③扣缴义务人 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注意:享受减免税待遇的纳税人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账户;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注意: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3.税务登记主管机关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机关。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的税务登记代码。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
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等。(注意选择题)
1.设立税务登记
(1)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地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先工商、后税务;注意30日的时间规定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资料及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
资料: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了解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
(4)税务登记证件的发放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变更税务登记——先工商、后税务;注意30日的时间规定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 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了解需要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 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停业、复业登记
注意: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适用。
(1)停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停业时,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2)复业登记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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