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术语案例1-01.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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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术语案例1-01.ppt

1。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 2.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汉堡向英国某客商出售供应圣诞节的应季杏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该合同是否还属于CIF合同?为什么? 3.我某出口公司就钢材出口对外发盘,每公吨2500美元FOB广州黄埔,现外商要求我方将价格改为CIF伦敦。问:(1)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2)如果最后按CIF伦敦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何不同? 案例1分析 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因为本案中,我方收到货物后,所发现的部分货物的水渍,是因我方业务员的疏忽而造成的。所以,责任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 案例2分析 本案中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因为: 1)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即按此类销售合同成交时,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不得迟于12月5日将货物交付买方,否则,卖方有权撤销合同……该条款指卖方必须在12月5日将货物实际交给买方,其已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 2)CIF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卖方凭单交货,卖方凭单付款,而本案合同条款规定:……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还买方.该条款已改变了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凭单交货的特点.因而,本案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 案例3分析 1)原报价为每吨2500美元FOB广州黄埔,现外商要求我方将价格改为CIF伦敦,我方应调高对外报价.因为,以CIF价格成交时,我方需要负担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和保险费; 2)如最终我方以CIF术语成交时,卖方不但增加了订立运输合同和办理保险手续责任,而且还增加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和保险费这两项费用的负担.但不论以FOB还是CIF术语成交,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都以船舷为界. 案例4:我国某公司A以FOB条件向美国B公司出口一批价值10万美元的玩具。合同中规定装运港为宁波港,目的地为洛杉矶长堤港,交货时间为6月27日,由B公司投保平安险。A公司货源充足,于6月20日就将货物运抵港口,由于未到交货期,就将货物暂存码头。当晚,码头发生火灾,A公司货物全毁。而此时,美国B公司所派船舶即将抵达宁波港,A公司将货物损毁的事实通知了B公司,并请B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B公司以A公司尚未交货,货物风险尚未转移为由,拒绝向保险公司索赔,反而要求A公司承担货物的全部损失。 案例4分析:A公司贸易术语选择不当,承担了本可以避免的风险。在FOB术语下,风险划分是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假设卖方采用了FCA术语成交,风险是自货物交于承运人控制时转移,卖方在20日将货物运到装运港交给承运人控制后就可以将货物的风险转移给卖方承担。此案例中即使卖方采用CFR、CIF术语,结局也是一样。此典型案例从一个方面反映了传统贸易术语的缺点。 案例5:我国湖南某公司A以CIF釜山条件向韩国B公司出口5万码苎麻布坯布,规定4月20日前装运。A公司货物存放于深圳笋港仓库装货,当天由深圳皇岗口岸报关,货物顺利抵达香港的集装箱堆场准备装船。但因韩国C海运公司拖欠香港码头费用引起纠纷,货物被扣留了20天。货物无法装船,A公司拿不到已装船清洁提单去银行结汇,又因货物已报关出口,且被扣于香港,无法收回。香港码头解扣后,由于商品季节性较强,A公司只能降价30%将货物出售给B公司。A公司欲向海运公司代理索赔,船务公司代理却因负债过多而逃之夭夭,A公司损失惨重。 案例5分析: 1、从运输方式和风险划分角度看,A公司货物从深圳仓库途径香港运至韩国,可看作陆海联运。而CIF术语只适用于从香港到韩国这段海上运输,A公司要承担货物风险直至“越过船舷”为止。若选用CIP术语,A公司只要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即完成交货义务,此时,即使货物扣于香港,风险也由B公司承担。 2、从保险角度看,。。。 3、从运输单据角度看,。。。“已装船清洁提单”。。。多式联运提单,。。。 4、从出口港口选择上,。。。 5、从运输代理角度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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