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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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物 权 第十四章 物权总论 第一节 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 物权的意义和本质 物权制度的意义和本质用最简单的话表述就是“定份止争和物尽其用”。 其原文在《吕氏春秋?慎势》一文中曰:“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为百人分也,由名分之未定也。积兔满市,行者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已定也。故,治天下及天,在乎定分而矣。” (三) 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以特定的物为客体的权利 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是绝对性权利(绝对性、对世性) 3、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的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独占性或排他性) 二、一物一权主义 一项物权的客体应为特定的、独立的一物 在物的组成部分上,不能单独设立物权 一物之上只有一个所有权 一物之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性质、内容相抵触的物权 三、物权法的概念与特点 物权法是指调整人们基于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物权法》第二条第一款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特点: 1、调整财产关系的静态性 2、法律规范适用的强行性 3、规范内容的固有法性(本土性) 4、维护利益的公共性 一、物权法定原则 1、定义: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 物权法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2、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内容: 1)物权种类不得自由创设 例:我国《担保法》未设定不动产质权,因此在中国约定不动产质权是无效的。 2)每一种物权的内容不得自由创设。 担保法解释 例:担保法解释的第12条和87条 第12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87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 二、物权的学理分类 1、自物权和他物权 根据标的物是自己所有还是他人所有所作的分类。 自物权即是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设定或成立的物权。 2、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 分类依据: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 3、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4 、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 分类依据:根据标的物的种类 5 、主物权(独立物权)和从物权(从属物权) 6 、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分类依据:根据物权的成立原因 7、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二、物权的学理分类 8 、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9 、普通法上的物权和特别法上的物权 比如:《民法通则》中抵押和质押是不分的。但是在《担保法》中我们却把转移占有的叫做质押,而把不转移占有的叫做“抵押”。所以这个时候,依照“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适用法律的时候就要适用特别法了。 10、本权与占有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一 物权的优先效力 1、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所谓物权的优先效力最基本或者最典型的表现就是说,在同一个标的物上,物权和债权并存的时候,物权要优先于债权。 物权优于债权的例外规定: 物权优于债权是一原则性的规定,这一原则有例外、这一例外现象包括“买卖不破租赁”和“债权的预告登记”。 例:甲有一幢房屋,于2000年8月1日出租给乙,租期5年。2002年3月1日,甲将房屋卖与丙,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后丙手持房产证要求乙搬出,乙不允,遂起纠纷。问丙能否要求乙搬出房屋? 不能。虽然,乙对房屋享有债权(承租权),丙享有物权(所有权),依物权优于债权原则,丙本应有权要求乙搬出,但现代民法上,租赁权日益转化为物权化的债权。为了保护承租人利益,维护正常租赁关系,原租赁合同对新主人仍有约束力,此谓“买卖不破租赁”。 物权优于债权的例外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物权法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案例一 某甲有一座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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