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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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房提租换发合同 政策培训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房安处 尹振军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进一步加强单位产住房 经营管理单位备案工作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的通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2010年调整公有住房租金的通知》、《关于做好公有住房租金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切实推动各单位产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做好租金调整和租赁合同换发,实现单位产网络化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单位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备案工作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全市基本情况 对于单位产房屋管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监督员曾多次提出过意见和建议,我局系统历年来也做了大量工作,帮助企业解决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按照2008年的数据,单位产住房数量为2599万平方米,直管公产1763万平方米,所占数量超过直管公800多万平方米,从数量上就可以看出,单位产房屋行业管理也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是说可有可无的,一旦我们放任不管,到时出了问题,从市局到各区县局都是责无旁贷。 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单位产房屋行业管理工作,早在2002年10月28日,就出台了《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单位产房屋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2]75号),就是大家很熟悉的75号文件。这个文件是单位产房屋行业管理的指导性文件,也是我局系统进行行政管理的具体依据,迄今为止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 从开始房屋租赁经营单位资质审查以来,当中2004年以后改为事后备案,特别是2008年底集中办理备案以后,我处共为600余家企业发放了备案证明,共培训单位产管房人员3000余人次,发放管理人员岗位证书1000余个,有效地提高了管房人员的基础素质和政策业务水平。 二、相关政策依据 (一)《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第八条 从事房屋出租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自领取企业法人执照或者事业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2005年两局合一以后改为国土房管局) (二)《关于组织做好单位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备案的通知》(津国土房管[2008]907号)文件 ★★★ 为切实加强单位产住宅房屋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和管理的针对性,打好管理基础,今后凡是不备案的单位将不纳入该系统,也就是说不再是单位产行业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不备案的产权单位,没有使用单位产房屋网络管理系统的,在今后的公有住房合同换发时,不列入统一换发范围,不给发放合同,不予办理租金核减补贴手续,不予办理接管房屋认定手续。 三、换发合同之前备案的具体工作步骤 (一)市局集中统一备案(基本原则)。 按照《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公有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由市局统一备案,市局房安处对备案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发放市局统一印制的备案证明。 联系电话(二)区县局调查认定。(日常管理) 按照市局《关于组织做好单位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备案的通知》(津国土房管[2008]907号)要求,严格落实单位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的管理责任。凡需要备案的单位,按照单位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区县房管局调查认定后,统一到市局房安处进行备案。 (三)提租换发合同与备案工作紧密结合,同步进行(操作环节)。 1、2008年底通过各区县房管局调查认定后集中申报已经备案的单位,按照“谁认定,谁管理”的一般原则,以当时掌握的单位产房屋行业管理基本情况调查表为管理对象和依据,由区县房管局组织进行提租换发合同。 ★★★经营管理的房屋分散在多个区县的单位,视情况可参加市局组织的一级培训,也可参加由调查认定管理部门组织的二级培训。为减轻企业负担,提供工作效率,无论一、二级培训,单位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只需要参加一次,掌握相关政策和操作技术即可,各区县房管局不得要求多次培训。 2、已经备案的单位,使用单位产管理网络系统时,用户名就是其备案证明上所记载的备案编号,登陆初始密码由软件设计单位统一设定。 3、以前没有备案,这次提租需要换发合同的单位,在提租换发合同前先办理备案手续,凡是不备案的单位各区县房管局一律不得给予发放新版租赁合同。备案按照[2008]907号文件办理,由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所在地房管局负责调查认定和录入申报信息、报送备案材料、发送备案证明等,市局房安处开通绿色通道,全天候开展服务,以最快速度完成备案审核,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备案申请需要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2、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产权证的房屋由单位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包括房屋历史情况、无证原因、起租时间等)。 3、管理、财务、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根据实际提供。 4、住户明细。(包括姓名、地址、租金额) 各区县房管局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第一步:确定应当备案的单位产住房经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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