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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律师资格证民事诉讼法重点难点试题及答案
一、案例分析题
案例1:网络侵权管辖争议
2024年12月,甲公司在其运营的“智慧云”平台(服务器位于A市B区)发布《2024年智能家居行业白皮书》,文中称乙公司(注册地C市D区,主要营业地C市E区)生产的智能音箱存在“严重数据泄露风险,技术安全等级不达标”。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构成商业诋毁,于2025年1月向C市D区法院起诉。甲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本案应由A市B区法院管辖(平台服务器所在地),且乙公司主要营业地C市E区法院也有管辖权。
问题:
1.本案侵权行为地应如何确定?
2.乙公司选择向C市D区法院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24-25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即甲公司平台服务器所在的A市B区),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乙公司注册地C市D区或主要营业地C市E区)。因此,本案侵权行为地包括A市B区(行为实施地)、C市D区和C市E区(结果发生地)。
2.乙公司选择C市D区法院起诉符合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乙公司作为被侵权人,其注册地C市D区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且乙公司可选择任一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甲公司主张的A市B区法院(行为实施地)、C市E区法院(主要营业地作为结果发生地)虽也有管辖权,但不影响乙公司选择C市D区法院的合法性。
案例2:必要共同诉讼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分
2023年5月,张某与某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集体土地10亩,期限10年。2024年8月,张某未经村委会同意,将土地转包给李某(书面合同未约定村委会权利)。2025年2月,村委会以张某擅自转包违约为由,起诉要求解除与张某的承包合同。李某得知后,主张其已投入50万元改良土地,若合同解除将遭受损失,请求参与诉讼。
问题:
1.李某在本案中应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2.若法院未通知李某参与诉讼,判决生效后李某如何救济?
答案:
1.李某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必要共同诉讼的核心是诉讼标的共同(如共有权纠纷),而本案中村委会与张某的诉讼标的是《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权,李某与张某的转包合同是另一法律关系。李某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合同是否解除)将直接影响其转包合同的履行及损失赔偿,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0条,李某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2.若法院未通知李某参与诉讼,李某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根据《民诉解释》第292条,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本案中,若原判决解除承包合同导致李某转包合同无效,李某可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主张权利。
案例3:电子数据的举证与质证
2024年3月,王某通过微信向赵某借款20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微信聊天记录明确:“赵哥,我急需20万周转,利息按年息12%,半年后还。”赵某通过微信转账分两笔支付(附言“借款”)。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还款,赵某起诉至法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未展示原始载体)及转账记录。王某辩称聊天记录系伪造,且转账附言不能证明借款关系。
问题:
1.赵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否符合电子数据的举证要求?
2.法院应如何认定借款关系是否成立?
答案:
1.不符合完整举证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6条及《民诉解释》第116条,电子数据包括即时通信、电子邮件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举证时应提交原始载体(如手机、电脑)或通过公证、鉴定等方式固定。赵某仅提交截图,未展示原始载体,若王某否认其真实性,法院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如微信账号是否实名认证、聊天记录是否连续完整)。
2.法院应认定借款关系成立。首先,微信转账附言“借款”可初步证明款项性质;其次,聊天记录虽未提交原始载体,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93条,若王某未提供反证(如证明聊天记录伪造),结合转账记录的关联性,法院可推定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最后,双方对借款金额、利息、期限的约定明确,符合《民法典》第667条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综上,赵某已完成初步举证,王某未能反证,法院应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4:行为保全的申请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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