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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消防、防震、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切实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地震、雷击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区域,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体育场馆、办公楼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全校师生员工、外来访客和在校内从事各类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基本原则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全员参与、分级负责、常抓不懈的原则,将消防安全、防震安全和防雷安全纳入学校日常管理重要内容,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第四条组织机构与职责

学校成立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年级组长、教研组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各处室、年级组、班级设立安全管理员,形成学校处室班级三级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安全工作的具体落实,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上报安全隐患。

第五条经费保障

学校将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购置、维护、更新,防震设施的加固改造,防雷装置的安装检测等资金需求。安全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六条消防设施管理

学校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包括灭火器、消火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消防设施设备应当设置明显标识,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

第七条用火用电管理

严格执行用火用电管理制度,严禁在宿舍、教室、实验室等场所使用明火和违规电器。实验室、食堂等特殊场所用火用电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专人负责,用后及时关闭电源、气源。

定期检查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及时更换老化线路和不合格设备。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配电室、变压器等重要设施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专人管理。

第八条易燃易爆物品管理

实验室、食堂等场所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实行专人管理、专库储存、领用登记制度。储存场所应当符合安全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远离火源、热源。

实验教学中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教师应当向学生说明安全注意事项,指导学生正确操作,确保实验安全。实验剩余物品应当及时回收,妥善处理。

第九条消防安全检查与培训

学校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实行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安全管理办公室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消防安全检查,各处室、年级组每周进行一次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定期组织师生员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每学期不少于一次。培训内容包括火灾预防、初期火灾扑救、疏散逃生等基本技能,确保师生员工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

第十条消防安全责任追究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隐患或火灾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防震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建筑物抗震设防

学校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定期进行抗震性能检测和评估。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筑物,应当及时进行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抗震设防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抗震设防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防震应急准备

学校制定防震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预案应当定期修订完善,确保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包括应急照明、急救药品、饮用水、食品等,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定期检查更新,确保应急物资充足有效。

第十三条防震教育与演练

将防震知识纳入安全教育课程,定期开展防震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防震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防震应急疏散演练,检验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章防雷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防雷装置设置与管理

学校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防雷技术标准设置防雷装置,包括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等。防雷装置应当定期检测,每年至少一次,确保其符合技术要求。

防雷装置的设置、维护、检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应当及时整改,确保防雷安全。

第十五条雷电天气应对措施

建立雷电预警机制,及时关注气象部门发布的雷电预警信息,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雷电天气期间,应当停止室外活动,关闭不必要的电气设备,拔掉电源插头。

教育师生员工在雷电天气时的安全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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