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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了解消费、消费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征;

2.掌握消费者的权益和经营者的义务;

3.掌握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和法律责任。

知识目标

能力目标

能够结合实际案例,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消费纠纷。

能够树立法律意识,明晰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任务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知

第一部分

基本概念

第二部分

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特征

目录页

ContentsPage

第三部分

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概念

一、基本概念

(二)消费者

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消费者泛指从事一切消费活动的人,这里的消费既包括生活消费也包括生产消费。狭义上的消费者即法学意义上的消费者则专指从事生活消费活动的人。因此,法学意义上的消费者的概念可表述为: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出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从此规定可以看出,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或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人。包含以下含义:

(1)消费者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2)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时由经营者提供的

(3)消费者是进行生活性消费活动的人

一、基本概念

(二)消费者

消费者是为了个人生活需要而购买或使用商品与接受服务的,这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根本区别。经营者也需要购买各种原材料、生产工具等商品,但是,经营者购买这些商品不是为了满足其个人的生活需要,而是为了生产的需要。如粮食,即可作为食品加工的生产原料,也可以作为消费资料直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但为了经营需要而购买这些商品的人与直接满足个人需要而购买同一商品的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不同的,前者仍属于经营者,而后者则属于消费者。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2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此规定有两次含义:首先,它肯定了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的农民,不属于消费者;其次,农民在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时,如消费者一样,享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所享有的各种权利。

一、基本概念

(三)消费者运动

消费者运动,某省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自发地或者有组织地以争取社会公正、保护自己合法利益、改善其生活地位等为目的同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进行斗争的一种社会运动。

消费者运动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消费者运动是从消费者的立场出发,以消费者的意识和利益为着眼点。因此,消费者运动体现了消费者在整个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变化,即某省市场的附属某省市场的核心。

第二,消费者运动对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提出要求,进行批评,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和对抗手段。这一特点反映了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之间法律关系的变化。

第三,消费者运动是众多消费者参加的有组织的社会活动。消费者组织在活动中起带头作用,并最终得到了政府和全社会的肯定。

消费者运动于19世纪中叶在英国开始萌芽,后迅速波及到工业化程度较高的西欧和北美。

一、基本概念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消法》第一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消法》第二次修正。

经两次修正后的《消法》共有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八章六十三条。

该法施行二十多年来,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某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特征

消费者保护法以消费者权益为特定保护对象

消费者保护法的法律规范具有综合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多为强制性、禁止性规范

消费者保护法具有预防和救助的功能

三、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价值和调整方法,对消费者保护法制定、执行、解释和适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精神。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项:

(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1.自愿原则

所谓自愿,就是指消费者在与生产经营者进行商品或服务的交中,双方均能充分自主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一方不得对另一方施以强迫,也不允者从中干预。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的交以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任何采用欺诈、强迫、胁迫等手段进行的交归于无效。自愿原则给予了消费者一方充分的自由,这种自由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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